答覆立法会问题
立法会八题:器官捐赠行动
以下是陈智思议员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的提问和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杨永强医生的书面答覆:
问题:
关于器官捐赠行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有否评估下述建议的可行性:入境事务处职员为申请新身份证/补领身份证的人士拍照/套取指纹时,邀请有关人士自愿表明同意捐赠器官;若有,结果为何;
(二) 可否把现时持有智能身份证的人士参与该项行动的详细资料输入他们的身份证;
(三) 实施上述建议及把该等资料输入智能身份证有否技术或行政方面的问题;若有,问题的详情;及
(四) 有何其他方法推广器官捐赠?
答覆:
(一)、(二)及(三) 关于邀请身份证登记人自愿表明同意在去世后捐赠器官作人体器官移植用途的建议,我们必须考虑这项建议对推广器官捐赠是否具有成效、当中涉及的法律规定,以及在技术和行政方面的可行性。
是否捐赠器官是关系重大的严肃问题,必须作出审慎周详的考虑。若身份证登记人在入境事务处拍照/套取指纹时获邀同意成为器官捐赠人,他们大都或会未曾对这个问题深思熟虑,并且很可能拒绝同意成为器官捐赠人。此外,若身份证登记人尚未认清其决定会带来的所有影响便仓卒给予同意,也不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情况可能会导致撤回同意的比率偏高。
如采纳有关建议,当局预计须修订法例。《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和《人事登记规例》(第177A章)就当局可向身份证登记人收集的资料以及收集到的资料可作的用途作出规定。根据现行法例的相关条文,入境处处长(作为人事登记处处长)并没有获授权收集有关登记人是否愿意捐赠器官的资料。
我们预计这项建议在技术方面不会涉及太大困难。政府已在智能身份证的晶片中,预留部分空间,以便日后装置非入境事务的应用系统。预留的空间充裕,足以应付储存器官捐赠资料的需要。
在行政方面,如采纳有关建议,我们仍须提供其他方法,储存捐赠人愿意捐赠器官的资料,因为《人事登记规例》规定,所有装置在智能身份证上的非入境事务应用系统,政府都应给予市民选择是否参与。因此,器官捐赠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智能身份证的晶片中储存器官捐赠的资料。此外,我们须进一步考虑一些其他事项,包括:
* 决定谁人有权和有责任把器官捐赠的资料存入智能身份证内,并核实有关资料是否正确;
* 决定谁人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获准查阅有关资料;以及
* 更改智能身份证内器官捐赠资料(例如撤回同意、更改同意捐赠的器官等)的配套安排。
(四) 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和卫生署的中央健康教育组一直以来都紧密合作,举办各种宣传和教育活动,推广器官捐赠。有关措施包括∶
* 与电视台合办特备推广活动/节目(医管局和卫生署);
* 印制推广小册子和器官捐赠卡,在健康中心、门诊诊所和社区设施广泛派发(卫生署);
* 通过电话热线和健康地带网站向公众发放器官捐赠的资料(卫生署);
* 器官捐赠流动资料中心定期到公共屋、学校、大型购物中心和其他公众地点进行推广活动(卫生署);
* 在大专院校和商业机构举办研讨会和推广活动(医管局);
* 为医护人员举办有关器官移植和器官捐赠的研讨会(医管局);
* 在公立医院向病人和其家人派发器官捐赠卡(医管局);以及
* 安排传媒采访负责进行器官移植的外科医生、器官移植受赠人和捐赠人的家人(医管局)。
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