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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医疗机构规管

私家医院、护养院、留产院及非牟利诊所一类的私营医疗机构,分别由香港法例第165章《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和第343章《诊疗所条例》规管。卫生署按照第165章和第343章为符合有关房舍、人手和设备条件的私营医疗机构注册,以及巡察已注册的医疗机构。

食物及卫生局自二零一二年始,检讨香港法例第165章和第343章,希望加强规管私家医院和其他私营医疗机构,从而提高私营医疗服务的安全性、透明度和质素,令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佳保障。完善的规管架构能为选择并能负担私营医疗服务的市民提供更佳保障,同时使我们的医疗体制长远可持续发展。

食物及卫生局成立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检讨督导委员会检讨香港法例第165章和第343章。借着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督导委员会已就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模式及监管制度提出建议。食物及卫生局也研究了私营医疗机构规管的适用范围,包括是否需要规管私家医院、护养院、非牟利诊所以外的私营医疗机构,以及是否将进行高风险的医学治疗/程序的场所纳入规管。

食物及卫生局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就私营医疗机构的规管,进行了三个月的公众谘询。在新的规管制度下,我们建议规管三类私营医疗机构(医院、进行高风险医疗程序的日间医疗机构及在法团组织管理下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我们亦对拟在改革后的规管制度下推出的19 个规管范畴及其适用范围,和拟赋予规管当局的权力,征询了市民意见。谘询文件的详细内容,可浏览谘询文件网页。食物及卫生局也分析了谘询期内收集到的意见,并将其总结及出版于谘询报告内。

政府于二零一七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私营医疗机构条例草案》,并已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获立法会通过。《私营医疗机构条例》已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刊宪。

请浏览卫生署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事处网页,了解新规管制度的最新资讯包括生效安排及相关规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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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