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毒殺犬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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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梁耀宗議員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發生多宗犬隻因進食市民亂放於公眾地方的有毒鼠餌而死亡的事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否法例規管市民使用有毒鼠餌﹔若有,有關的法例規定詳情及是否適用於上述事件﹔若不適用,有何法例處理有關事件;及



(二) 哪個政府部門負責調查有關事件,以及相關的執法及檢控程序為何﹖



答覆:



(一) 《除害劑條例》(第133章)透過規定為除害劑註冊、發牌予除害劑販商以及定立除害劑的包裝和標籤要求,規管包括鼠藥在內的除害劑在本港的製造、入口、供應、貯存及售賣等事宜。該條例的主要目的是杜絕公眾接觸含劇毒除害劑的機會,以保障市民的健康。此外,為讓市民能安全及適當地使用除害劑,現行法例規定所有供銷售的除害劑產品,必須在標籤上清楚註明以下資料:



*「毒藥」字樣;
*「遠離孩童」字句;
*關於如何使用有關除害劑的指示,以及施用該除害劑時須採取的防範措施;以及
*遇有中毒事件發生時,須使用的解毒劑及須採取的急救行動。



  一般而言,在公眾地方進行的滅鼠工作,主要由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該署職員會按照署方發出的滅鼠技術指引執行有關工作,並且會在有需要放置有毒鼠餌的公眾地方張貼告示知會居民,以免發生意外中毒的情況。



(二) 目前,本港並沒有法例管制個別人士使用除害劑防治蟲鼠,故此並不存在相關的執法問題。如果事件屬於蓄意毒害犬隻,警方會在接到舉報後展開調查,有關工作包括在現場收集證據、找尋目擊證人及進行其他調查工作以發掘線索。倘若有證據顯示有人蓄意放置殺鼠劑或其他毒藥毒害狗隻,警方會作出拘捕及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控告犯案人士「摧毀或損壞財產」。





二○○四年二月四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