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處理因口蹄病死亡的豬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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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蔡素玉議員今日(二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元朗及錦田一帶有不少豬隻因口蹄病死亡。根據法例規定,豬屍必須妥善包裹及灑上消毒粉,以及只能棄置在指定豬屍收集站。但有豬農在農場內挖坑埋葬這些豬隻,這種處理方法可能會助長疫症傳播。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如何確保豬農按照法例規定,把豬屍送往豬屍收集站;



(二) 把患有口蹄病的豬屍未經處理埋葬在由豬農在農場挖掘的坑洞,是否有機會將病菌傳播;及



(三) 當局有何對策防止近日爆發的口蹄病的疫情擴散?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屬法例《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十條,不當棄置任何屠體,可被檢控。違例者可被判處最高罰款額二萬五千元和監禁六個月。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所簽發關於在本港飼養禽畜的牌照中,也規定持牌人必須遵守有關處理動物屍體的法例規定,屢犯不當棄置屠體罪行人士,其農場牌照亦可能被吊銷。



  為協助農友妥善棄置豬屍,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已分別於屯門、元朗及北區設置共七十三個豬屍收集站,並安排承辦商每天到各收集站收集豬屍和運往堆填區棄置。對於有較多豬屍棄置的收集站,食環署會加密收集次數,每日收集兩至三次。為確保豬農會使用收集站,漁護署會定期通知豬農豬屍收集站的位置,以及食環署分區辦事處的聯絡電話,又經常提醒豬農必須把豬屍棄置在收集站內,否則會被檢控,而其農場牌照亦可能被吊銷。



(二) 根據香港法例第139章附屬法例A《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規例》第36條,動物或禽鳥的屠體或屍體不得予以埋葬,或在埋葬後予以挖掘,除非是在高級獸醫官或按其指示行事的督察的監督下進行。這規例涵蓋農場以內和以外任何地方。如違反這條文,可被判處罰款二千元。因此,根據法例,農友不得在其農場內埋葬任何屍體。關於因埋葬豬屍以致傳播口蹄病一事,豬屍在腐化過程中所釋放的熱能和酸液,可對口蹄病病毒起滅活作用,所以埋葬豬屍未必會導致口蹄病的蔓延。



(三) 在過去五十年來,口蹄病一直是本地豬隻的風土病,而且會在冬季出現。漁護署人員會定期巡查本地豬場,以監察有否爆發口蹄病。此外,漁護署還會定期提醒農友在農場保持良好衞生環境,並改善農場管理。漁護署亦會在每年秋天之前向農友提供有關口蹄病疫苖的資料。農友是清楚知道防範這疾病的措施。此外,當局會在屠房隨機抽取本地和內地進口豬隻的血液樣本,用以測試豬隻是否有口蹄病和其他疾病。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