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食用蛋的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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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李華明議員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食用蛋的食物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法例有否訂明食用蛋在進口及銷售時須符合的衞生標準;若有,有關條文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抽樣化驗進口蛋(包括蛋殼表面)的帶菌情況;若有,每年抽驗多少隻蛋,以及今年至今發現帶有H5N1禽流感病毒的樣本數目;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鑑於當局對肉類及家禽實施進口管制,即進口商須取得來源國的主管當局所簽發的官方證明書才可把肉類或家禽輸入,當局為何不對食用蛋實施相同管制;會否考慮對食用蛋實施進口管制;若會,實施的時間表;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一) 現時沒有特定法例管制進口食用蛋,因為食用蛋跟其他食品例如野味肉,奶類產品等相比,並不被認為是一種高風險的食品。但食用蛋在本港銷售時,須符合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的有關條文,合乎衞生和適宜供人食用。

 

(二) 食物環境衞生署在二○○○年至二○○三年期間,共抽取三百四十八個蛋樣本作細菌化驗,結果全部滿意。根據世界衞生組織的意見,現時沒有流行病學的資料支持H5N1禽流感是由蛋及蛋類產品傳播給人類。由於食用蛋含有H5N1病毒的風險十分低,因此抽驗H5N1病毒並非恆常檢測項目。然而,我們會參考有關的研究結果,並基於我們對這問題的理解,進一步研究相關的潛在風險。此外,我們亦會因應現時禽流感爆發的情況,考慮就食用蛋是否帶有H5N1禽流感病毒進行研究。

 

(三) 現行法例並沒有規定食用蛋進口時需要如進口肉類或家禽一樣,出示衞生證明書,但所有蛋及蛋類產品在香港銷售時必須遵守有關食物安全法例。我們會考慮是否需要修改有關的附屬法例,要求食用蛋原產地的有關主管當局發出衞生證明書。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