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註冊醫生處方減肥藥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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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李華明議員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美容/纖體中心聘用註冊醫生,向顧客提供須經醫生處方的減肥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有關政府部門及消費者委員會分別接獲針對美容/纖體中心及其醫生提供或處方減肥藥的投訴總數及分類數字;

 

(二)    是否知悉世界衞生組織有否就處方減肥藥事宜發出指引;若有,指引的詳情;

 

(三)    有關當局有否就註冊醫生處方減肥藥作出規管;若有,規管的詳情為何;若否,政府及香港醫務委員會(醫委會)如何防止濫用減肥藥的情況;及

 

(四)    是否知悉醫委會有否評估註冊醫生與美容/纖體中心合營業務,或容許其醫生名銜刊載於該等中心的廣告或宣傳品上,有否違反註冊醫生的專業守則的有關規定;若有,評估的結果?

 

答覆: 

 

(一)    政府和消費者委員會在二○○一、二○○二及二○○三年共接獲三宗有關美容/纖體中心及其醫生提供或處方減肥藥的投訴;該三宗投訴均於二○○三年接獲。當中,兩宗投訴是關於纖體中心或其醫生處方不當,一宗是關於藥物的副作用。而香港醫務委員會在過去三年則並無接獲同類的投訴。

 

(二)    世界衞生組織及其西太平洋地區辦事處曾就預防及控制肥胖症的策略多次舉行工作坊。調節飲食、適量運動及改善生活習慣被視為治理肥胖症的主要方法。

 

        世界衞生組織西太平洋區辦事處特別在二○○○年二月發表題為「重新界定肥胖症及其治療方法」的報告。該報告詳盡載述有關肥胖症的資料,包括在亞太區的普遍程度、肥胖症的定義、不同族的診斷準則、相關的健康風險、發病情況、對社會及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預防及治療策略和當前對肥胖症進行的研究範疇。這份報告雖然並不能被視為醫生處方減肥藥的詳細指引,但其內容指出以藥物輔助飲食及運動來治療肥胖症,只適用於有特別需要的病人,而兒童、孕婦、授乳婦女和正同時服用某類抗抑鬱藥的病人則絕不宜服用減肥藥。

 

(三)    減肥藥在香港屬受管制藥物,大部分須由註冊醫生處方。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所有藥劑製品均須註冊方可銷售。註冊批核的考慮準則是有關產品的安全程度、效能及素質。該條例亦規定由註冊醫生供應作治療之用的藥劑製品,必須清楚標明有關醫生的姓名和地址,而該藥物的供應詳情亦須妥為記錄。此外,作為根據上述條例成立的法定權力機關,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亦可透過現時的機制,將出現安全問題的藥劑製品從註冊紀錄冊中刪除或撤銷其註冊。該局在一九九八年撤銷兩種減肥藥物芬氟拉明及右旋芬氟拉明的註冊便是其中例子;當時,該兩種藥物被發現與心瓣疾病有關。

 

        此外,有些減肥藥由於容易被人濫用,因此亦被列為《危險藥物條例》下的危險藥物,須受到更為嚴格的管制,例如α-α-二甲基苯乙基胺在一九九四年被列為危險藥物,而二乙胺苯丙酮和去甲麻黃鹼則於一九九九年被列為危險藥物。每當有新藥物被列入此類別,衞生署都會發信予醫生通知他們相關的法例規定。醫生須按法例規定,備存有關收取及供應該等藥物的詳盡記錄,並把所有危險藥物存放在上鎖的容器內。

 

        與此同時,所有註冊醫生處方藥劑製品均須遵循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該守則列明醫生有責任在進行適當診斷後,為病人提供適當的藥物療程。守則第11節亦對危險藥物或附表所載藥物的供應作出規限,醫生應熟知由醫務委員會發出的《適當處方及配發危險藥物指引》,並須確保符合《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和《危險藥物條例》的規定。任何醫生違反上述守則的規定,將須面對紀律處分程序。

 

(四)    香港醫務委員會發出的專業守則第14及15節(載於附件)亦就醫生與醫療及相關服務機關的關係列出指引。當中規定醫生如與上述機構建立任何財務或專業上的關係,包括使用其設施,均有責任確保該機構的宣傳事項符合專業守則列出的原則和規定。此外,又規定醫生若與健康護理機構、藥劑或其他生物醫學公司建立金錢或商業利益關係,必須保證該等利益不影響其配處藥方、治療或轉介病人的決定。同時,醫生不得利用轉介病人接受診治而收取或給予其他醫生或機構任何佣金、回佣或其他費用。

 

        醫生與商業機構的關係以及有關的宣傳活動有否違反專業守則的規定須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香港醫務委員會會根據《醫生註冊條例》(第161章)的規定處理有關註冊醫生的投訴。若任何註冊醫生犯了專業方面的失當行為,醫務委員會將會行使其根據上述條例所賦予的紀律處分權力,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行動。

 

 

二○○四年三月三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