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雙氧水產品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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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鄧兆棠議員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公立醫院及診所共接獲多少宗因不正當使用雙氧水而求診的個案;

 

(二) 現時有否法例規管雙氧水產品的宣傳及銷售;若有,有關法例的規定為何;

 

(三) 若有法例規管雙氧水產品的宣傳及銷售,在過去三年,當局每年分別透過巡查及市民舉報,曾處理多少宗有關雙氧水產品違反法例規定的個案;當中遭當局提出和成功檢控的個案各有多少,以及判罰為何;及

 

(四) 當局有否考慮將雙氧水納入《藥劑業及毒藥規則》(第138章,附屬法例A)的規管範圍,以加強監管;若有,考慮結果為何?

 

答覆:

 

(一) 飲下稀釋的雙氧水可引致咽喉輕微不適、胃痛、噁心、嘔吐及腹瀉,而飲下濃縮的雙氧水則可引致胃部膨脹,有時甚至引起腸道穿孔及氣泡栓塞,但這種情況比較罕見。目前,疾病數據是根據「國際病症分類代碼系統」處理;該分類系統是國際性的病症診斷代號系統。由於雙氧水中毒既無特殊的的臨症狀,亦不是上述分類系統下的個別症狀,因此在過去三年公立醫院及診所接獲因不正當使用雙氧水而求診的個案數字並非便捷可得。

 

(二) 雙氧水若作藥物使用,例如治療或預防某種疾病或病徵,則被視為藥劑製品,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及其附屬規例規管。上述法例規定,該等產品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才可在香港出售或供應。為保障市民健康,藥劑製品的效能、安全程度及素質必須符合標準才可獲准註冊。管有和出售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元及監禁二年。

 

  此外,《危險品條例》(第295章)亦就按重量計濃度超逾百分之六的雙氧水訂明製造及貯存方面的管制條文。無論任何處所,如貯存的這類雙氧水超逾《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A章)指明的數量,必須領有消防處發出的牌照。

 

  關於宣傳方面,《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第231章)禁止發布廣告以宣傳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可預防或治療某些指明的人類疾病或病理情況。該條例具體訂明,任何人不得發布任何相當可能導致他人為預防或治療條例內附表一或二所指明的任何疾病或病理情況而使用任何藥物或療法的廣告。該等廣告涵蓋多種形式,包括報章廣告、通告、告示及口頭公布等。任何人如違反該條例的規定,首次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一萬元;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一年。

 

(三) 在二○○一年至二○○四年二月期間,衞生署曾就二宗有關雙氧水產品涉嫌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以及《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有關規定的個案進行調查。第一宗涉及某公司在互聯網的網站宣傳雙氧水的治療用途,該公司其後被發信警告。至於第二宗,由於調查期間並無發現違法活動,因此沒有提出檢控。

 

  同一期間,因違反《危險品條例》有關規定而被定罪的個案共有四宗,全部個案均涉及貯存過量的雙氧水,刑罰為判處罰款三千元至二萬元不等。

 

(四) 如上文所述,現時將雙氧水作為藥劑製品使用已受到《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以及其附屬法例的規管。

 

 

二○○四年三月十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