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病人醫療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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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劉慧卿議員今日(五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香港病人權益協進會最近接獲四宗公立醫院病人家屬作出的投訴,他們懷疑醫護人員曾竄改其親人的醫療紀錄,以圖掩飾可能對該等人員不利的證據,此舉可能構成製造虛假文書的罪行。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

(i)  該等投訴的詳情;

(ii)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及轄下醫院最近三個月接獲多少宗此類投訴;及

(iii)醫管局會否修訂《良好醫療紀錄管理守則》,以防止病人的醫療紀錄被竄改;若會修訂,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 警方有否就該等投訴的指控展開調查;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一)

(i) 四宗個案的詳情如下:

 

  靈實醫院的個案

 

  這宗個案是涉及一名於二○○四年二月在靈實醫院去世的年長男病人。醫院管理層為回應醫院護理人員行為不當的指稱而進行調查,其間發現在病人的護理紀錄中,有一頁被另一頁並非事發當天的即時紀錄所取代。雖然院方的初步調查結果顯示,有關護理人員這樣做是為了補充病人的紀錄,以便更準確地陳述事件,但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認為有關人員的行為並不恰當,並構成程序上的嚴重過失。鑑於有關人員行為可能涉及的嚴重性,醫管局已把有關事件向死因裁判法庭和護士管理局報告。院方亦正按照醫管局的政策,對有關人員展開內部紀律行動。

 

  威爾斯親王醫院的個案

 

  第二宗個案涉及一名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接受股骨骨折修復手術的女病人。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該名病人於病房進食後出現哽嗆的情況,須接受緊急治理。當時病房內一名矯形及創傷學醫生獲悉此事後趕到病人的棐邊,並為病人進行心肺復甦程序,設法搶救病人。急救組的醫生不久亦抵達病房,並接替矯形及創傷學醫生搶救病人。該名病人於五天後去世。病人的家屬指稱病人的醫療紀錄曾遭竄改,把醫生奉召到場急救病人的時間縮短。院方在調查有關指稱後所得的結論是病人的醫療紀錄如實記載事件的經過。院方發現病人的醫療紀錄是在有關事件發生後立即記下,沒有遭到竄改。

 

  伊利沙伯醫院的第一宗個案

 

  一名女病人在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於伊利沙伯醫院接受經皮下腎石切開手術後出現內出血,這是有關手術的一種已知併發症。雖然醫院已提供治療,但病人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去世。病人的醫療紀錄顯示,醫生在手術前曾向病人及其親屬解釋手術的風險和可能出現的併發症。不過,病人親屬卻指稱病人的醫生並沒有告知病人及其家屬有關手術的風險,也沒有向病人提供其他治療方案。院方在調查有關指稱後,發現病人的醫療紀錄如實記載事件的經過。

 

  伊利沙伯醫院的第二宗個案

 

  一名男病人在二○○四年二月十五日凌晨因氣促到伊利沙伯醫院急症室求診,獲安排入院接受進一步治療。由於當時內科收症病房已住滿病人,有關人員遂根據醫院現行的收症指引,安排該病人暫時入住外科部門的病房。病人到外科病房後,由內科醫生診治。主診醫生在當日稍後時間把病人轉到內科病房接受進一步的治療。病人在二月十五日下午去世。在安排病人由外科病房轉到內科病房時,主診醫生由於不熟悉適當的轉換病房程序,建議收症室在紀錄中只填寫病人是由急症室直接送往內科病房。醫院管理層其後獲悉此事。醫院的調查結果顯示,儘管病人已獲得適當的治療和護理,但收症和轉換病房程序的紀錄卻處理不當。內科部門主管已接見有關醫生,告誡其須恪守收症和轉換病房程序的記錄規則。

 

(ii) 由二○○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至四月二十六日的三個月內,醫管局及其轄下醫院共接獲五宗性質類似的投訴(包括上文(一)(i)載述的四宗個案)。第五宗投訴是馮堯敬醫院接獲的。院方調查的結論是個案涉及當值醫生與病人的一名家人,就彼此對話紀錄的中文翻譯版本內所採用的字眼,意見有所分歧。有關病人醫療紀錄遭到竄改的指稱,並不成立。

 

(iii) 《良好醫療紀錄管理守則》就如何適當地備存病人的醫療紀錄載有清晰的指示。醫管局認為在現階段沒有修訂守則的需要,但會不時提醒員工遵守有關指示。

 

(二)  警方已就上文(一)(i)段首三宗個案病人的死因展開調查。至於第四宗個案,警方並未有接獲任何報告、投訴或查詢。

 

 

二○○四年五月五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