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私營泳池的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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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李華明議員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答覆:

 

問題:

 

  現時,食物環境衞生署負責私營泳池的發牌工作,而康樂文化事務署則負責管理公眾泳池。此外,當局對私營泳池救生員所訂的資格要求,低於公眾泳池救生員的相關要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目前獲發泳池牌照的私營泳池數目;及

 

(二)  會否考慮修訂法例,提高私營泳池救生員的資格要求,使其與公眾泳池救生員的相關要求看齊,以及將私營泳池發牌工作撥歸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負責,使私營及公眾泳池的規管事宜由一個政府部門負責?

 

答覆:

 

(一)  根據《泳池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所有供超過二十個住宅單位使用且開放予公眾人士進場的私營泳池均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領泳池牌照。截至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食環署共簽發了863個泳池牌照予私營泳池。如屋苑會所內有一個以上泳池,只需申領一個牌照以涵蓋其處所內所有泳池。

 

(二)  由於公眾泳池和私營泳池的使用量及服務對象各有不同,所以對救生員的資格要求也不同。目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康文署)轄下公眾泳池的使用量每年約為一千萬人次,故康文署已為其轄下救生員的拯溺水平另訂標準,以保障公眾泳池內眾多泳客的安全。至於私營泳池,食環署不時檢討牌照條款,包括救生員的資格要求。關於水質及安全等事宜,理應由食環署主管。倘若由康文署同時負責營運及規管工作,會出現角色衝突問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