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八題:器官捐贈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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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陳智思議員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楊永強醫生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器官捐贈行動,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下述建議的可行性:入境事務處職員為申請新身份證/補領身份證的人士拍照/套取指紋時,邀請有關人士自願表明同意捐贈器官;若有,結果為何;

 

(二)    可否把現時持有智能身份證的人士參與該項行動的詳細資料輸入他們的身份證;

 

(三)    實施上述建議及把該等資料輸入智能身份證有否技術或行政方面的問題;若有,問題的詳情;及

 

(四)    有何其他方法推廣器官捐贈?

 

答覆: 

 

(一)、(二)及(三)    關於邀請身份證登記人自願表明同意在去世後捐贈器官作人體器官移植用途的建議,我們必須考慮這項建議對推廣器官捐贈是否具有成效、當中涉及的法律規定,以及在技術和行政方面的可行性。

 

    是否捐贈器官是關係重大的嚴肅問題,必須作出審慎周詳的考慮。若身份證登記人在入境事務處拍照/套取指紋時獲邀同意成為器官捐贈人,他們大都或會未曾對這個問題深思熟慮,並且很可能拒絕同意成為器官捐贈人。此外,若身份證登記人尚未認清其決定會帶來的所有影響便倉卒給予同意,也不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這情況可能會導致撤回同意的比率偏高。

 

    如採納有關建議,當局預計須修訂法例。《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和《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就當局可向身份證登記人收集的資料以及收集到的資料可作的用途作出規定。根據現行法例的相關條文,入境處處長(作為人事登記處處長)並沒有獲授權收集有關登記人是否願意捐贈器官的資料。

 

    我們預計這項建議在技術方面不會涉及太大困難。政府已在智能身份證的晶片中,預留部分空間,以便日後裝置非入境事務的應用系統。預留的空間充裕,足以應付儲存器官捐贈資料的需要。

 

    在行政方面,如採納有關建議,我們仍須提供其他方法,儲存捐贈人願意捐贈器官的資料,因為《人事登記規例》規定,所有裝置在智能身份證上的非入境事務應用系統,政府都應給予市民選擇是否參與。因此,器官捐贈人可以自由選擇是否在智能身份證的晶片中儲存器官捐贈的資料。此外,我們須進一步考慮一些其他事項,包括:

 

* 決定誰人有權和有責任把器官捐贈的資料存入智能身份證內,並核實有關資料是否正確;

 

* 決定誰人以及在什麼情況下獲准查閱有關資料;以及

 

* 更改智能身份證內器官捐贈資料(例如撤回同意、更改同意捐贈的器官等)的配套安排。

 

(四)    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和衞生署的中央健康教育組一直以來都緊密合作,舉辦各種宣傳和教育活動,推廣器官捐贈。有關措施包括︰

 

* 與電視台合辦特備推廣活動/節目(醫管局和衞生署);

 

* 印製推廣小冊子和器官捐贈卡,在健康中心、門診診所和社區設施廣泛派發(衞生署);

 

* 通過電話熱線和健康地帶網站向公眾發放器官捐贈的資料(衞生署);

 

* 器官捐贈流動資料中心定期到公共屋、學校、大型購物中心和其他公眾地點進行推廣活動(衞生署);

 

* 在大專院校和商業機構舉辦研討會和推廣活動(醫管局);

 

* 為醫護人員舉辦有關器官移植和器官捐贈的研討會(醫管局);

 

* 在公立醫院向病人和其家人派發器官捐贈卡(醫管局);以及

 

* 安排傳媒採訪負責進行器官移植的外科醫生、器官移植受贈人和捐贈人的家人(醫管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