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向綜援受助人士提供額外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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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張超雄議員今日(十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社會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制度的討論十分熱烈,社會團體除了促請政府停止削減綜援金,還要求政府檢討整個綜援制度,以及按基本生活需要釐定綜援金水平。另一方面,衞生福利及食物局發言人曾表示,年老或非健全綜援受助人如有特別需要或困難,可向社會福利署(社署)求助,而社署會酌情給予額外援助。然而,社署署長則曾批評香港社會服務聯會一項有關基本生活需要的研究為危險和不切實際。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社署向上述受助人士提供額外援助的範圍;

 

(二) 社署有否準則或程序,以決定這些受助人的特別需要應否獲得額外援助;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如何確保不同的前線職員能客觀地運用酌情權決定應否提供額外援助;

 

(三) 過去三年,社署有否進行關於基本生活需要的調查;若有,調查的詳情及結果;

 

(四) 會否考慮按基本生活需要釐定綜援金水平;若會,推行時間表為何;及

 

(五) 會否檢討整個綜援制度及就檢討諮詢公眾;若會,如何進行(例如會否成立工作小組)及檢討的時間表(包括將於何時向公眾發出諮詢文件及公布檢討結果)?

 

答覆:

 

  關於第(一)及第(二)項問題,本年十月一日調整非健全綜援受助人(即高齡、傷殘或健康欠佳的受助人)的標準金額後,這些類別的受助人,除標準金額外,亦可獲發放多項特別津貼,以應付個人和家庭的特別需要,例如租金、水費/排污費、電話費、眼鏡費用、牙科治療費用、醫生建議的特別膳食津貼、搬遷費、家務助理服務費用、復康及醫療用品費用、老人緊急召援系統服務及往返醫院或診所交通費等。上述受助人如有困難或特別需要,可向社署職員提出申請以上各項特別津貼。發放津貼的形式,是以定額、實報實銷或在一定限額內按個別受助人需要發放,準則在社署的「綜援指引」內詳細列明,以供前線職員及受助人參考。

 

  此外,社署各區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亦會按受助人的情況及遇到的困難,例如受助人是否需要綜援計劃以外的支援或服務,轉介有關個案到其他服務單位、部門或非政府機構尋求協助。社署各區福利專員亦會透過外展服務及區內支援網絡,積極地為有需要的綜援長者及殘疾人士提供協助,例如安排家務助理及家居照顧服務、輔導服務、膳食服務、體恤安置、物資援助,及安排義工協助維修家居等。

 

  關於第(三)及第(四)項問題,綜援計劃的目的是為有需要的人士和家庭提供援助,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在此原則下,政府不時檢討綜援計劃。

 

  例如,政府於一九九六年根據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所得的資料,全面檢視了當時綜援金額是否足夠應付基本生活需要。我們根據政府營養師的意見及政府統計處所提供的開支模式和物價資料,為不同類別的綜援受助人訂定他們的基本需要,確保有關綜援金額不應低於這個水平。根據檢討的結果,政府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增加個別類別綜援受助人的標準金額,實質增幅為百分之九至百分之五十七。

 

  一九九六年的綜援檢討除為不同類別的受助人釐定他們的綜援標準金額,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外,同時亦確定了以後每年按「社會保障援助物價指數」(「社援指數」)調整綜援標準金額的機制。在此機制下,我們除了每年按社援指數的變動調整綜援標準金額外,還會每五年進行一次綜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根據受助人在不同種類的商品及服務上的消費比重,修訂社援指數,確保該指數更能準確反映綜援受助人的消費模式及物價變動對綜援標準金額購買力的影響。最近一次綜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在一九九九/二○○○進行,政府統計署會於二○○五年進行另一次調查,可望於該年底得出結果。總體而言,綜援檢討機制已涵蓋基本生活需要。

 

  關於第(五)項問題,綜援制度經過多年來的推行及不斷的改善,整體運作大致良好。政府不時檢討綜援制度,以維持一個可持續、有效的安全網。

 

  除以上提及的綜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外,我們將就一些課題進行檢討,並在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下成立工作小組跟進,範圍包括:

 

* 檢討自二○○三年十月開始推行,協助綜援受助人及失業的準綜援受助人就業的「深入就業援助計劃」;

 

* 檢討現行綜援計劃下為單親綜援家庭而設的安排及相關的服務;及

 

* 檢討綜援計劃下豁免計算入息的安排。

 

  有關工作由現在至明年年中進行,我們會就檢討諮詢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及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意見。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