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九題:容易令人誤解的藥物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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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何鍾泰議員今日(十一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病人誤以為長期服用在包裝上印有「毒藥」兩字的藥物會對身體有害,部分病人更因而表示會自行停止服藥。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過去三年,有否病人向有關當局表示因以為長期服用該等藥物會對身體有害而自行停止服藥;若有,有關的個案總數;

 

(二) 現行法例就藥物的包裝須印上「毒藥」兩字有何規定,以及有否計劃修改有關規定;若有,詳情為何;及

 

(三) 是否知悉英國、美國及加拿大的法例有否作出相若規定?

 

答覆:

 

  在香港,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均受到《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章)所訂明的藥劑制品註冊及分類制度所規管。法定的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負責有關的註冊及分類事宜。該管理局根據藥劑製品的毒性及潛在副作用,以及其用以治療的疾病,將某些製品列為毒藥,並納入《毒藥表規例》(香港法例第138章,附屬法例B)所載的毒藥表內。這些藥劑製品的銷售須視乎不同情況而對其銷售點、銷售點須有藥劑師在場及/或須有醫生處方這幾方面作出限制。

 

  由於毒藥表上的藥劑製品在不按照劑量指示使用的情況下,可能會對使用者構成傷害,所以法例規定這些製品的容器上須附有標籤標明「毒藥」一詞,或如果有關藥物會引起某些特定的危險或副作用而須向使用者提出明確警告時,則須在標籤上標明有關的警告說明。這項標籤安排自一九七○年起開始實施。

 

(一) 根據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的資料,過去三年並無錄得市民因誤以為長期服用標籤上印有「毒藥」一詞的藥物會損害健康而私自停服有關藥物的投訴。

 

  值得一提的是,病人必須遵照醫生,及(如適當時)藥劑師的指示服用藥物;遇有疑問時亦應徵詢醫生或藥劑師的意見。一直以來,衞生署及醫院管理局均有推行這方面的公眾教育工作。

 

(二) 香港法例第138章第27(c)條規定,毒藥表所載藥劑製品的容器上須印有「毒藥」一詞,或在香港法例第138章附屬法例A附表5中的其他特定警告說明。有關字眼或說明應以中英文清晰地印出。

 

  當局明白「毒藥」一詞在藥物包裝上出現可能會引起使用者對藥物性質的關注。現行法例早於一九七○年制定,我們現正檢討相關條文,以期找出改善方法。

 

(三) 英國、美國及加拿大的藥物沒有在包裝上標明「毒藥」一詞。不過,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藥物分類規管機制因制度發展及社會需要各異而不盡相同。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