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申領綜援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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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湯家驊議員今日(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政府在今年一月一日收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申請資格,成年申請人的居港年期規定由一年提高至七年。本人認識一位來港定居不久的寡婦,由於要留在家中照顧年幼兒子而未能外出謀生,又因來港定居不足七年而不符合資格申領綜援,兩母子只能依靠兒子每月約1,900元的綜援金過活。該名寡婦曾要求社會福利署(社署)酌情批准其綜援申請,但社署以她曾接受熱心人士捐助約一萬元而拒絕了有關申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的單親家庭綜援個案當中,有多少宗是有關的單親父/母本人因不符合居港期規定而不獲發綜援金;

 

(二)  自年初實施新居港期規定以來,社署拒絕了多少宗有關的綜援申請;社署以甚麼準則及程序決定是否酌情批准不符居港期規定的綜援申請,當中在接受捐款方面有甚麼限制;及

 

(三)  鑒於新居港期規定實施將近一年,政府會否檢討該項規定,特別是它對因而不合資格申領綜援的家庭的影響?

 

答覆:

 

主席女士:

 

  首先,我想指出,雖然在新的居港年期要求下,綜援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我們卻同時豁免了十八歲以下兒童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因此他們並不受新規定的限制。此外,在新政策實施,即二○○四年一月一日前已成為香港居民的人士,亦可獲豁免居港七年的規定。

 

有關湯議員的提問,我的答覆如下:

 

(一)  根據社會福利署(社署)記錄,截至本年十月底,共有約三萬九千宗領取綜援的單親家庭個案。自本年一月一日實施新居港年期後,因未符合「居港七年」的規定而不獲接納的單親家庭綜援申請個案只有一宗。

 

(二)  實施新居港年期後,因未符合新規定而不獲接納的綜援申請共有九宗(其中一宗是答案(一)所提的單親家庭個案),獲酌情豁免的有八十五宗,其中五十四宗屬單親家庭個案。

 

  在決定應否行使酌情權豁免一名新來港人士的居港規定時,社署會考慮所有有關因素,以確定申請人是否有真正困難。考慮的因素包括申請人的所有入息和資產、抵港後的生計、造成現時困難的原因、其他在港的資源和可能獲得的援助,以及申請人返回原居地的可能性。

 

  如綜援家庭獲得捐助,由於捐助亦是受助人資產的一部份,社署一般會將捐助納入申請人的資產計算。為了讓受助人接受外界捐款後有足夠時間去處理家庭財務,社署會彈性地豁免計算捐款一至兩個月。

 

  關於湯議員在問題中提及的單親家庭,我們已另行向湯議員解釋個案的詳情。社署是根據現行政策和準則處理這個個案。由於該名母親除了捐助外尚有其他資產,故暫時不符合資格領取綜援,亦未能獲酌情豁免。有關個案已由綜合家庭服務中心跟進,協助安排體恤房屋安置及其他福利服務。

 

(三)  把申請綜援的居港規定由一年改為七年,符合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在二○○三年二月發表報告書所提出的原則,即市民必須居港滿七年,才可享用由公帑資助、不用供款的社會福利。訂定這個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確保在合理的基礎上提供由政府大量資助的社會服務。目前,居港七年的規定亦適用於申請租住公共房屋。

 

  新的綜援居港年期要求在二○○三年六月得到行政會議的批准,及立法會財務委員會的通過。上屆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亦曾於今年一月成立了一個小組委員會,深入研究新居港期規定各方面的問題,並於七月向福利事務委員會提交了工作報告。

 

  鑒於新居港年期的規定是人口政策的一部分,其制訂與實施的過程亦已經過充分討論,我們暫時不會進行檢討。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