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處理智障兒童懷疑遭性侵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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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郭家麒議員今日(二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獲悉,警方在處理智障兒童懷疑遭性侵犯的案件時,須先取得其家長簽署同意書才可安排替受害人檢驗身體。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對於涉嫌人正是受害人家長,而該家長又不同意該受害人接受驗身的個案,當局如何處理;


(二) 對於涉嫌人正是受害人家長的個案,當局會否考慮授權某些社會福利機構或監護委員會簽署同意書;若不會,原因為何及有何其他解決方法;及


(三) 有否向前線醫護人員提供處理上述個案的具體指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及(二):由於這兩項問題互相關連,故一併作答。


2. 在處理虐待(包括性侵犯)兒童的個案時,當局的原則是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依歸。在此原則下,雖然父母的意見會被尊重及考慮,但他們同意讓子女接受醫療的權利並非?對,兒童的最佳利益才是最重要的考慮。


3. 一般而言,如受虐兒童(不論受虐兒童是否有智障及是否受性侵犯)急需接受治療,但父母╱監護人不同意將兒童送院接受檢查,警署警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或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書面授權的人士,可以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第34F條將該名兒童帶往醫院。如該兒童必須住院接受醫療護理,則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留在醫院內。


4. 若受虐兒童有性命之虞或情況危殆,必須盡速接受醫療檢查或治療,在這種生死攸關的時刻,醫生可權宜行事,無須事先取得有關方面的同意。


5. 如兒童的父╱母╱監護人乃涉嫌侵犯者,並堅持不同意法醫替該名兒童檢查身體,該兒童又無能力對是否接受檢查一事表示同意,處理個案的有關工作人員(例如社會福利署的社工)會繼續向沒有涉嫌侵犯兒童的另一方解釋安排兒童接受檢查的重要性,以便取得其同意進行兒童所需的檢查。


6. 如最後兒童的父╱母╱監護人仍拒絕同意讓兒童接受檢查,在這特殊情況下,經過有關醫生(包括法醫)、社會福利署社工及警方全面商討個案的需要後,社會福利署可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第34(1)條所賦予的權力,向法庭申請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充當該名兒童的合法監護人。若申請獲批,社會福利署署長即可授權為兒童安排法醫進行所需的檢查。另一方法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213章)第45A(1)條向擁有兒童的監護權或控制權的人士發出通知書,規定該人士交出該兒童,讓醫務人員評估他/她曾受到的對待。


(三) 一九九八年修訂的《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向前線人員(包括醫護人員)提供了處理虐待(包括性侵犯)兒童個案的具體指引。







二○○五年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