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題:監管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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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在陳鑑林議員缺席期間)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關於籌款活動的監管,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每年接獲關於賣旗及其他籌款活動的申請宗數,當中未能成功申請的個案數目和原因;當局向慈善機構批出舉辦有關活動許可證的準則,以及在批出許可證後有沒有定期評核有關機構的表現,以確保它們的信譽及管理能力等均令人滿意;若有,結果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 有沒有評估現時就慈善機構在街頭及互聯網舉辦籌款活動及善款運用所採取的監管措施的成效;若有,結果是甚麼;若沒有,原因是甚麼;及


(三) 鑑於社會福利署於去年十一月發出的《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沒有限制行政費用佔捐款收入的比例,亦沒有訂明措施處分不遵從指引的慈善機構,而且有關指引並無法律效力,當局會不會考慮立法作出上述限制,並制訂不遵從指引的檢控措施;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主席女士:


(一) 社會福利署(社署)由二○○二至二○○四年接獲關於舉辦賣旗及其他籌款活動的申請數目分別為: 596宗、766宗及756宗,當中分別有94宗、108宗及107宗未能成功申請。主要原因為賣旗日的申請宗數超過可供分配的賣旗日或申請機構於過往曾經違反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條件。


  社署在審批有關賣旗或其他籌款活動的公開籌款許可證的申請時,批核準則包括籌款活動必須為慈善性質、申請機構須持有根據有關條例或《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繳稅的有效註冊、申請機構過往的表現及申請機構舉辦籌款活動的能力等。


  社署署長發出許可證時亦會附加若干規定以增加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包括有關活動不可作圖利用途、籌款機構須在九十日內把扣除開支後所籌得的餘款存入有關的銀行帳戶內並呈交有關帳目的核證副本。


  另外,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由二○○二至二○○四年接獲關於獎券活動的申請數目分別為:127宗、118宗及122宗。當中只有1宗[在二○○四年]未能成功申請。原因是當事人遲交申請表格而被影視處拒絕了有關申請。


  任何人如希望進行獎券活動,可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的規定向影視處處長申領牌照。牌照條件除了訂明售賣獎券的最長期限外,亦訂明獎券活動的收益不得撥給任何個別人士作為私有利益。如在公共街道售賣或兜售彩票,必須事先取得影視處處長的書面批准。為了確保舉辦獎券活動的機構把籌得的款項用於聲稱的用途,持牌人必須在指定時限內向影視處處長提交一份有關及經執業會計師審計的財政報告,當中列明獎券活動的收入和支出。


  總的來說,現時對慈善機構舉辦籌款活動的規管主要是基於機構是否符合發出許可證或牌照的準則,包括以往的表現。對於有不遵從準則的機構,當局現時會把其資料放入處罰名單內。我們會檢討現有對違規機構的行政監管。


(二) 基於公共秩序理由,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條規定,若任何人士在公眾地方為慈善用途而進行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須向社署署長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此外,影視處處長可根據《賭博條例》(第148章)發出牌照,批准籌辦及售賣獎券。條例載述了申請或持有獎券活動牌照人士須履行的條件,而影視處處長還訂立了一些附加條件以規管在公用街道售賣獎券活動彩票。對於不遵從許可證及獎券牌照條件者,社署及影視處會考慮拒絕同一機構或人士日後的申請。另外,市民可於網上查閱持有獎券活動牌照人士的財務報告及獲發公開籌款許可證的慈善籌款活動的資料。


  在現有法例下,我們對在互聯網及以其他各種形式舉辦的籌款活動並沒有任何監管的措施。


  一向以來,就政府立法監管籌款活動的提議上,社會上有不同的意見。其實,政府已曾全面檢視及評估現行的監管機制,認為全面立法監管的建議並非切實可行。但政府可加強行政措施以制訂出一個自願性質的自我規管制度。在經過廣泛諮詢公眾及有關委員會後,社署在去年十一月公布了《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供慈善機構自願遵守。政府亦會在指引公布一年後檢討有關進展。


  此外,當局亦透過大眾傳媒提醒市民在作出捐款前應該先充分了解有關慈善籌款機構的信譽、運作和籌款的目的等情況,方可決定是否捐款。市民如有懷疑,可致電社署或影視處的查詢熱線或向警方舉報。對於一些欺騙行為,現時盜竊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10章)已作出監管。當局在接獲投訴指某籌款或獎券活動違反法例時,社署或影視處通常會把個案轉交警方作出跟進。


(三) 社署在去年十一月所發出的《慈善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下稱《參考指引》),共有二十一項守則,涵蓋了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及財務責任三個疇範的最佳安排。其中訂明了行政和籌款費用不得多於管理和資源開發所需的開支。社署亦鼓勵慈善機構應盡可能披露其整體捐款收入與其成本的比例,以供捐款人參考。這項守則的目的是要確保籌款費用和行政費用處於合理水平,以便慈善機構把最多的資源用於其慈善計劃上。這項守則並沒有限制行政費用佔捐款收入的比例,因為籌款費用的水平恰當與否,會視乎以下各項因素而有所不同:慈善機構的規模、成立年期、知名度和聲譽、捐款人網絡、義工協助、企業網絡、管理專長、成功財務管理,以及募捐人員的專業經驗等等。


  《參考指引》是供慈善機構自願遵守,一方面協助慈善機構加強所有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及公眾問責性,另一方面協助公眾人士在捐款前作有根據的決定。


  政府目前無意立法強制執行這《參考指引》的各項守則。因為此舉除了耗用龐大的政府人力和資源外,亦會為籌款團體帶來額外的行政費用和繁瑣的程序,並虛耗部份善款,以致可能窒礙一些有心人希望進行有意義的籌款活動。由於涉及的機構數目眾多而活動範圍又相當廣泛,一個全面的管制制度能否行之有效頗成疑問,故政府暫時不認為有強制立例的需要。







二○○五年三月九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