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題:高齡津貼
以下是蔡素玉議員今日(三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過去三年,當局每年基於長者違反每年離港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天的規定而暫停向他們發放普通或高額高齡津貼的個案數目,以及涉及的津貼總額分別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根據現時安排,高齡津貼受助人每年可離港一百八十天,而無損其領取津貼的資格,惟受助人須在該年度在港居住至少九十天。過去三年違反現行離港限制的高齡津貼個案數目,以及所涉及的金額情況如下:
年度 個案數目 涉及金額 (百萬元)
(包括普通和高額高齡津貼)
2001/02 6,871 $15.0
2002/03 7,053 $14.5
2003/04 7,113 $13.5
就違返規定的個案,社會福利署一般能成功追討多付的津貼金額。由於高齡津貼大體為無需入息審查的津貼,我們需謹慎處理有關的開支。鑑於有長者表達希望有更多時間與在香港以外的家人和朋友相聚,我們經衡量各種考慮以後,已在二○○五年施政報告中宣佈將每年離港限制增加至二百四十天,而無損受助人領取津貼的資格。待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後,我們計劃在二○○五年十月實施新的措施。
完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