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四題:監管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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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詹培忠議員今日(四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檢討《合作社條例》(第33章),以期促進社區經濟的發展;若會,將於何時進行及檢討的範圍;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政府如何監管註冊合作社?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合作社是商業運作模式的其中一種,特點是由一群人匯集有限的資金合力經營業務。世界各地的合作社均根據公認的「合作社原則」營運,當中包括民主管理和有限的資本回報。


  在本港,合作社的業務範圍甚廣,包括漁農業產銷、售賣日常消費品或經營社員食堂等。最近,屬社會企業性質的合作社開始出現,它們經營如小賣部和提供家居清潔服務等業務。有社會人士認為鼓勵成立這類合作社是推動「社區經濟」的方法之一。


  由於合作社的運作涉商業風險,屬社會企業性質的合作社現時數目不多,而我們得悉希望和有潛力成立此類合作社的人士亦為數有限。不過,有部份合作社或有意成立該類合作社的人士向我們表達他們的關注和要求,例如業務的可行性;資金及管理技巧等的不足;欲豁免如商業登記、利得稅、強積金供款和勞工保險等的一般法定商業責任;及希望提供租金津貼等直接援助。他們也提出《合作社條例》在成立合作社時所規定的最少人數和必須將部份純利撥作合作社的內部儲備的要求,對部份合作社可能造成困難。


  為此,衞生福利及食物局會研究如何可最有效地回應所提出的關注事項,包括檢討《合作社條例》。在研究時,我們會考慮有關合作社的國際原則、現時對這類合作社的支援是否足夠、《合作社條例》的適用性,以及公平競爭原則等。


(二)現時,這類合作社的監管與其他類型的合作社相同,即由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作為合作社註冊官,按《合作社條例》的規定而監管。漁護署會根據法例的規定審計或安排獲其授權的人士審計每個合作社的賬目,並提交審計報告,每年最少一次,以監察合作社的營運,確保其賬目正確無訛,保障社員及債權人的利益。此外,漁護署轄下的合作社管理組職員,會定期探訪合作社,除就合作社管理提供指導外,並協助理事會整理及核對賬目。職員亦會應邀出席理事會每月最少須舉行一次的會議,協助其按照條例及章程執行職務。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