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四題:非公務員合約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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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張超雄議員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不少投訴,指社會福利署(社署)給予以非公務員合約受聘的社會工作者(社工)的薪酬,遠低於擔任入職條件和職責相若職位的公務員的薪酬,社署亦沒有在招聘廣告中列明這些非公務員合約職位的職級。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社署每次招聘的非公務員合約社工的人數和他們的薪酬、他們的職責與哪些公務員職級相約,以及他們的薪酬和職級相若的公務員的中點薪酬相差多少;


(二)現時受聘於社署的非公務員合約社工的人數、他們的平均服務年資、他們的職責與哪些公務員職級相約,以及在過去五年,有多少名合約社工獲轉聘為公務員;


(三)社署根據甚麼準則釐訂這些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薪酬待遇;


(四)社署有否評估非公務員合約僱員和公務員這兩類僱員同工不同酬帶來甚麼負面影響,以及如何平息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不滿情緒;及


(五)社署為何沒有在招聘時列明這些合約職位的職級,以及有否考慮此舉可能令這些僱員在社署的服務年資,在轉職到採用公務員薪級表的社會服務機構時不獲承認?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過去數年,社署為推行一個有時限的計劃,需要聘請一名非公務員合約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及一名非公務員合約社會工作助理。在此期間,每次招聘的詳情載列於附件


  他們的職責分別與公務員職系中的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及社會工作助理相若,而他們的薪酬則為其相若公務員職級的當時薪點,與相若公務員職級的中點薪金相差分別為14,050元(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及7,415元(社會工作助理) 。


(二)社署現時並沒有聘用非公務員合約社工,因為在一九九九年三月獲受聘的兩名合約員工已於二○○一年經公開招聘途徑,獲按新入職制度聘用。兩名人員現正按公務員新合約條款分別被聘為助理社會工作主任和社會工作助理。至於在二○○二獲受聘的三名合約員工,他們已先後於同年和二○○三年離職。因此有關的問題並不適用。


  政府現時沒有特定機制讓非公務員合約員工轉職為公務員。公務員事務局於二○○一年一月發出了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01號,公布了部門/職系首長僱用非公務員合約僱員的安排。根據此通告,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並無任何續聘保證,他們無權要求續聘或要求按現行合約的條款及條件續聘。但是,非公務員合約員工可循公開招聘,申請其他職位(不論是公務員職位空缺或非公務員合約工作),與其他申請人一起競逐。


(三)社署在擬定合約員工的薪酬時,主要是依據上述的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01號所列出的安排而作出考慮。此外,社署亦會參考私人市場上入職條件和工作性質相若的工種的薪酬水平及招聘情況,務求令署方所擬定的薪酬能與市場水平相若。


(四)社署自一九九九年已有招聘不同類別的非公務員合約僱員,並沒有帶來負面影響。


  在近期社署招聘合約社工時,招聘廣告內已列明該職位的工作範疇及其薪酬(包括百分之十五的約滿酬金)。社署相信申請人清楚明瞭受聘條件,並願意接受有關聘用條款才投考。社署並不認為該薪酬水平會引起將入職的員工不滿。


(五)合約社工這個職位屬於非公務員合約職位,並無職級之分。在考慮招聘合約社工時,社署已參考了各項相關因素,包括類似工作性質的職位和政府及私人市場以大學學位為入職條件之一的工種的薪酬水平。由於他們不是公務員,合約社工並不會獲晉升或轉任任何公務員職位。


  部門相信各社會服務機構會因應個別員工以往的工作性質及實際工作經驗,恰當地定是否承認員工過去的服務年資。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