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食物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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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呂明華議員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只有出產地食物標籤但沒有本港當局要求的標籤的進口食物,可不可以在香港出售;若可,原因是甚麼;若不可,原因是甚麼;及


(二)符合入口地區食物標籤要求的香港輸往外地的食物,可不可以在香港出售;若不可,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所有在香港出售的食物,無論是進口或在本地生產,均須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香港法例第132章)》和《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香港法例第132章附屬法例W)》內的要求,加上合適的標籤,包括配料表、致敏物、添加劑、特別貯存方式或使用指示的陳述和製造商或包裝商的資料等。有關的標籤不可以對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就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消費者。


(二)符合入口地區食物標籤要求的香港輸往外地的食物,如要在香港出售,也要符合香港的標籤要求。香港和其他的國家或地區一樣,都會因應本身的環境及當地的公眾健康情況,制定適合香港市民的食物標籤制度,有助消費者使用有關資料,選擇合適自己健康和喜好的食物。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