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傷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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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張超雄議員今日(六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


  現時,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證明為嚴重殘疾的人士可獲發普通傷殘津貼。若他們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則可獲發高額傷殘津貼。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分別有多少人領取上述兩類傷殘津貼,並按殘障類別列出分項數字及百分比;及


(二)  有否就如何評估傷殘津貼申請人是否屬嚴重殘疾向公立醫院及衞生署的醫生發出指引;若有,指引的詳情;若沒有,他們根據甚麼準則進行評估,以及當局如何確保醫生所作的評估客觀公正?


答覆 :


主席女士:


  要符合申請傷殘津貼的資格,申請人必須根據公共福利金計劃的傷殘津貼定義被評定為嚴重傷殘,即申請人必須經由衞生署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生證明,其殘疾程度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凡需要他人不斷照顧日常生活的嚴重傷殘人士,如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住院照顧,則可申請高額傷殘津貼。我就分項問題的答覆如下:


(1) 截至二○○五年四月底,分別有95,901及14,297人領取普通傷殘津貼及高額傷殘津貼,殘障類別的分項數字及百分比載於附表一及二


(2) 要符合申請傷殘津貼的資格,醫生會根據下述準則作參考:


甲.肢體殘障或雙目失明


指根據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僱員補償)條例附表一所定的肢體殘障或雙目失明包括:


(1) 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 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手指的功能

(3) 失去雙足的功能

(4) 雙目完全失明

(5) 全身癱瘓

(6) 下身癱瘓

(7) 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8) 其他任何情況以致身體全部殘疾


乙.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包括:


(1) 腦器官病癥狀

(2) 弱智

(3) 精神病

(4) 神經官能病

(5) 性格失常

(6) 其他任何情況而導致失去全面心智機能


丙.聽覺極度受損


  被審定為知覺性或混合性失聰,而失聰程度較輕的耳朵對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週的純音頻率失聰達八十五分貝或以上,或失聰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貝之間而同時有其他身體殘障,如缺乏語言能力及聽音不準。


  傷殘津貼的發放準則,是根據病人的殘疾程度而定。一些疾病的嚴重程度若經醫生証明大致上相等於失去百分之一百謀生能力,也可以獲發傷殘津貼,其中一些例子包括:紅斑狼瘡症、癲癇症、中風、腎病、糖尿病、癌症、或同時患上各種病症等等。為確保醫生作出客觀的評估,社會福利署採用的「醫療評估表格」內已列明上述嚴重傷殘的準則。此外,為求令醫生的評估標準化,醫院管理局及衞生署亦已制定評估殘疾情況的「檢核表」(Checklist),附予「醫療評估表格」內,供醫生參考。醫生會根據既定的準則和指引,以及他們的專業知識和判斷,對申請人的殘疾情況作出評估。如申請人對最後申請的決定不滿意,可向獨立的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要求覆檢。








二○○五年六月一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