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五題:改善買位計劃

< 返回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及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政府現時透過買位計劃及改善買位計劃向私營安老院舍購買宿位,讓有需要的長者入住。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時有沒有規管參與上述計劃的私營安老院舍僱員的待遇及工時;若有,規管的詳情;若沒有,原因是甚麼;

(二) 鑑於參與有關計劃的私營安老院須填報職員僱用紀錄,請根據有關紀錄提供這些院舍的統計數據,包括主管、護士、保健員、護理員及助理員等的數目、各職位的平均月薪及每日工時中位數及平均數;及

(三) 鑑於當局現時有規定外判政府服務承辦商的非技術僱員的待遇,包括八小時工作及月薪不可低於招標時政府統計處最新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內相關行業或職業的平均每月工資,當局會不會考慮將有關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參與上述計劃的私營安老院舍僱員;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由於安老院舍須整天不分晝夜為長者提供服務和照顧,需要設有員工輪更制度以確保院舍每天二十四小時運作正常,以保障長者住客的安全和得到適當的照料。社會福利署(社署)發出的《安老院實務守則》內已清楚列明,所有類別的安老院舍,應最少有兩個更次的工作人員當值。

  此外,社署於二○○三年四月邀請私營安老院舍參加「改善買位計劃」的文件中,已鼓勵經營者透過與護理員磋商,考慮護理員每更工作時數不超過十小時,從而維持合理的薪酬水平和工作時數。

  鑑於社署向個別院舍購買的宿位數目及比例不盡相同,而個別參加「改善買位計劃」的院舍的規模、財政情況、營商策略等亦有異,社署認為院舍宜按個別條件及市場上員工的供求情況,釐定僱用條件,包括薪酬待遇及福利,社署不宜對此作出直接的規管。不過,如前所述,院舍經營者必須遵守《安老院實務守則》要求的最少兩更制安排。他們亦須符合《僱傭條例》特別是休息日的要求。

(二) 社署要求安老院舍提交「職員僱用紀錄」,主要目的是監管院舍是否符合「改善買位計劃」關於人手比例的要求,並非旨在收集個別員工的月薪數據,因此社署未能提供有關「改善買位計劃」下安老院內各類職位的平均月薪資料。

  至於工作時數,現時一百二十一間參加「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舍內,各類護理人員(包括註冊護士、登記護士、保健員、護理員以及助理員)的每人每日的平均工作時數約為9.5-12小時不等(包括用膳時間在內)。

(三) 政府財務通告第5/2004號有關服務合約的強制性規定的文件中列明,對於二○○四年五月六日或以後招標的服務合約,如果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受僱於政府服務合約的非技術工人的每月工資率,不應低於招標時政府統計處最新發表的《工資及薪金總額按季統計報告》內相關行業∕職業的平均每月工資。

  安老院舍為長者提供二十四小時的日常照顧及健康護理。護理和照顧工作主要由護士、保健員及護理員提供。在現時的一百二十一間「改善買位計劃」下的私營安老院舍內受僱的護士、保健員及護理員人數總共約為三千人,佔這些院舍員工總數目的約四分之三。護士是專業人士,保健員亦須接受認可訓練及根據《安老院規例》註冊。至於護理員,現時九成以上參與「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舍,他們所僱用的護理員大部分已完成認可的個人護理員訓練課程。在安老院舍提供日常照顧及護理服務的專業護士,或者是已接受訓練的保健員和護理員,他們都不屬於非技術工人,院舍服務亦非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因此,政府財務通告第5/2004號有關服務合約的強制性規定的條文不適用於參與「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舍。

  社署最後一次推出「改善買位計劃」是二○○三年四月,早於政府財務通告第5/2004號,而政府財務通告第5/2004號的規定只對於二○○四年五月六日或以後招標的服務合約有效,所以並不適用於前此已經參加社署「改善買位計劃」的私營安老院舍。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星期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