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支援單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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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王國興議員今日(七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經濟支援單親家庭,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本港每年的單親家庭數目,以及這類家庭的子女數目;

(二)過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每年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的單親家庭數目;並按單親家長是父親還是母親、子女數目及居住地區列出分項數目;

(三)過去三年(截至每年的五月三十一日)的單親家庭綜援個案當中,每年有多少宗涉及家庭子女符合領取綜援資格,但其父親或母親因來港不足七年而不符合有關資格,並按單親家長是父親還是母親、子女數目及居住地區列出分項數目;及

(四)當局現時有否計劃在經濟、就業、房屋、子女託管及其他方面,協助那些因單親父母來港不足七年而不合資格領取綜援的家庭;若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有關本港每年的單親家庭數目,以及這類家庭的十八歲以下子女數目,可在由政府統計處所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調查中取得。二○○二至二○○四年的數字載於附表一。

(二)單親綜援個案的定義為該單親人士必須與至少一名子女同住,並且都符合領取援助金的資格。過往三年有關單親綜援個案的統計數字上載於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及附表五。

(三)至於有多少宗綜援個案涉及單親人士因來港不足七年而不符合資格,而其子女符合資格,基於單親綜援個案的定義為該單親人士必須符合領取援助金的資格,此類個案並不會列為單親綜援個案。由於社會福利署並沒有儲存綜援個案中不符合領取綜援資格的其他家庭成員的資料,所以沒有足夠資料提供有關個案的數字。

(四)政府一向重視弱勢社群包括來港未滿七年的單親人士的服務需要。對真正有經濟困難而未滿七年居港期的人士,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在綜援計劃下運用酌情權,豁免這些人士的居港規定,給予援助。此外,我們亦有一系列服務及計劃支援他們的各項需要,分類如下 —

其他經濟支援

  有需要的單親家長可經由社署轄下的服務單位及非政府機構向社署申請各慈善信託基金的撥款,以解暫時性的經濟困難。

就業支援服務

  勞工處所提供的各項就業服務對使用者均不設居港年期限制。另外,由政府或法定徵款資助的職業訓練/再培訓課程(包括職業訓練局﹑建造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僱員再培訓局)﹑技能提升計劃和持續進修基金亦不設居港年期限制。

住屋需要

  對於有迫切及長遠的住屋需要,面對特殊困難或健康問題,而又沒有能力自行解決住屋需要的居港未滿七年單親人士可透過社署推薦向房屋署申請「體恤安置」,即時獲編配切合他們需要的公屋單位。另一方面,未有申領綜援的單親公屋租戶若有暫時經濟困難,他們可申請租金減半,以解燃眉之急。

子女託管服務

  任何家庭,包括居港未滿七年的單親人士,若有需要,均可安排其初生至六歲的子女在全日制日間幼兒中心/幼稚園接受服務並具資格申請各有關的收費減免計劃。另外,部份幼兒中心/幼稚園亦提供延長時間及/或暫託幼兒服務。此外,有需要的單親人士,可安排其年齡介乎六至十二歲的子女參與課餘託管計劃。

其他服務

  除上述服務及支援外,社署及非政府機構所提供的社會服務一般不設居港年期限制。









二○○五年七月六日(星期三)

 


附表一

 

 

年份

2002

2003

2004

單親人士數目

 

65 900

68 900

74 200

單親人士的同住而年齡未滿十八歲的子女數目

90 700

91 900

96 100

 

註釋 : 數字是根據該年四季「綜合住戶統計調查」所得的數據編製,而2005年的數字則暫時未能提供。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