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四題:食環署人員進入處所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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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本年八月三十日,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的兩名衞生督察前往香港迪士尼樂園(樂園)執行職務時,因應樂園職員的要求,先脫下帽子和肩章才進入樂園;而在九月六日,另一名衞生督察到樂園執行職務時,卻拒絕了同樣的要求,並向上司匯報。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現行哪些法例訂明,任何人拒絕或妨礙食環署人員進入處所執法,即屬違法;以及食環署人員遇到這種情況時的慣常做法;

(二) 食環署在得悉事件後與樂園當局交涉的詳情和曾採取甚跟進行動;及

(三) 政府當局已否決定對有關人士提出起訴,以及這決定的理據?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6條,獲授權的公職人員(衞生督察是食環署其中一類獲授權的執法人員)按工作所需,有權隨時進入正在營業的處所執行職務。衞生督察是按上述條例賦予的權力進入食肆巡查。據了解,除上述事件外,食環署沒有職員在巡查時被持牌食肆負責人拒絕或阻撓進入處所執行職務的記錄。原則上,如食環署執法人員遭任何人士拒絕進入處所,可向法庭申請手令,授權他們進入該地方執行職務。另外,根據該條例第139條,如任何人士故意妨礙執法人員執行職務,該名人士即屬犯罪。

(二) 食環署署長(署長)得悉事件後,於二○○五年九月九日親自發信予樂園管理層,指出事件不可接受和對事件表達極度關注,並表示正就樂園有關職員的行為是否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徵詢法律意見。他亦向樂園管理層表明食環署執法人員在巡查持牌食物業處所的法定責任,並要求樂園管理層保證以後不會再發生同類事件。

  自有關事件發生後,食環署執法人員亦曾再到樂園巡查,再沒有遇到同類情況。

(三) 刑事檢控專員經進行全面覆議後,已決定不就迪士尼樂園事件提出檢控。現夾附他在二○○五年十一月七日回覆有關查詢的信件,當中他已清楚解釋不提出檢控的原因。

多謝主席女士。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2分
 


立法會第四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