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一題:食環署街道潔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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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二○○一年十月發表的審計署署長第三十七號報告書就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提供的機動街道潔淨服務提出建議,當中包括減少洗街工作的預定空閒時間。食環署在回應時表示會就此進行檢討及研究。然而,最近有報章報道指有洗街車的服務時間少於食環署規定的時間的一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報告書於二○○一年發表後,食環署每年就機動街道潔淨服務進行突擊檢查的次數;

(二)過去一年,食環署有否在上述突擊檢查中,發現有潔淨員工不遵從該署所規定的工作時間表;若有,有關個案的詳情及食環署的處理措施;及

(三)食環署有否瞭解上述報道所述的情況;若有,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過去四年,食環署人員進行了2,400次(二○○一至○二)、2,205次(二○○二至○三)、2,480次(二○○三至○四)及2,271次(二○○四至○五)突擊檢查機動街道潔淨服務的工作。

(二)由二○○四年十月至二○○五年九月,合共有六十四宗涉及機動街道潔淨服務承辦商及食環署員工違反署方規定的工作時間表的個案,而大部分的違規個案涉及服務承辦商。該署共發出七個口頭勸諭/警告、四十一封警告信及十八封失責通知書,並扣減承辦商合約酬金約44,000元。

(三)就最近傳媒的報導,該署已完成有關洗街車隊的調查。

  食環署洗街隊的主要工序分為三部分,包括(a)行車時間,(b)洗街車往返車廠入水時間(由於洗街車的水缸容量未必足夠完成整個上午或下午的清洗工作,故需按實際需要返回車廠入水,因此,洗街車可能有時需要來回某地方數次)及(c)洗街時間。

  一般而言,在署內洗街服務七個半小時(即四百五十分鐘)的標準工作時間中,大約九十分鐘為行車時間;一百六十分鐘為洗街車多次往返車廠入水時間;而餘下約二百分鐘則用作洗街工作。

  根據調查所得的資料,有關洗街隊於八月二十二日的當值是大體上依據工作程序表上所指定的地點及時間執行工作。洗街隊用了共一百一十六分鐘行車;一百四十八分鐘往返車廠及入水;及共一百八十六分鐘洗街。因應不同的交通情況及街道的清潔程度,用於各項工序的時間自然會有一些差異。報章報導指在當日觀察所得實際用於洗街的時間只是編定的時間的一半,但這可能是由於計算方法的不同所致。

  有關調查已完成,結果未有發現當日洗街隊員有違規情況。該署已訓示所有有關員工要嚴格遵守工作指引及工序執行職務,並在每個工作日完成後提交工作記錄表供督導人員檢查。該署亦提醒監督人員須不定時進行突擊檢查,並就服務的需求作出適當調整及更新。




2005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