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八題:監管食物容器和用具的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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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近日對用完即棄的塑膠餐具進行抽查,結果顯示約一半的樣本含有致癌物質。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當局如何防止該等劣質塑膠餐具流入本港,以及有否評估長期使用這些餐具會對健康造成甚麼影響;

(二) 過去三年,食物環境衞生署抽取了多少個曾盛載於用完即棄塑膠容器的食物樣本作化驗、當中懷疑受到容器污染的樣本數目、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和被定罪人士的處罰;

(三) 哪個部門負責監管食物容器和用具的食物安全事宜;及

(四) 當局就立法規管用完即棄塑膠餐具的品質事宜所進行的研究至今有何進展,以及有何其他措施保障市民的健康?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規定所有在本港出售的食物必須適合供人食用。如懷疑因塑膠食物容器所釋出的物質引致食物受污染,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會對有關食物進行化驗及跟進。如有需要,食環署亦會與有關部門加強溝通,以防止有問題的即棄塑膠餐具流入香港。即棄塑膠餐具與食物接觸時可能釋出不同的化學物,其中包括了重金屬、製造塑膠物料的殘餘原料如苯乙烯(styrene)、以及其他雜質例如添加劑等。化學物釋出的分量與接觸食物的種類(例如食物是否油性)、食物的溫度和接觸時間等條件有關。至於對健康的影響,則要視乎個別釋出的化學物的種類和數量而有所不同。例如一般雜質如添加劑的毒性就很低,但如進食了大量的苯乙烯可引致噁心和影響神經系統。

(二) 食環署在抽取食物樣本時,並沒有以「曾否盛載於用完即棄塑膠容器」作分類。過去三年,食環署曾抽取三十個盛載食物的用完即棄塑膠容器作化學測試,結果全部滿意。

(三) 食環署和香港海關均有監管食物容器和用具的食物安全事宜。《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授權食環署署長可訂立規例,規管有關物料用作製造器具或器皿,供用以配製或保存供人食用的食物。此外,供應飯盒的持牌食物製造廠的發牌條件中,亦規定食物容器必須以能耐食物的溫度及酸度而不會釋出有毒化學物質的材料製造。再者,香港海關亦會按《消費品安全條例》,在市面抽查即棄塑膠餐具,防止有不安全的即棄塑膠餐具流入本港。

(四) 食環署已展開與消費者委員會合作有關即棄塑膠餐盒的研究,預計將於二○○五年底或二○○六年初公佈研究結果。此外,香港海關已按《消費品安全條例》,在市面抽查即棄塑膠餐具包括叉、匙羹、湯匙和刀(共五十四打),並已送交政府化驗所測試。香港海關。香港海關亦已經聯絡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跟進是否有不安全的即棄餐具流入本港,及要求該局就不安全的餐具,提供具體的資料如產品的來源及本港的進口商等,以便跟進。




2005年1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