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社署競爭性投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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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投訴,指社會福利署(社署)就提供社會服務引入競爭性投標後,出現了價低者得及投標機構的承諾遠超招標文件所列規定的情況。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按服務分類,社署批出的競爭性投標數目,並列出中標機構的投標書所承諾的服務價格與招標文件列出的服務價格的差額,以及以最低服務價格批出的服務數目;

(二) 社署會否改變現時不公開中標機構的投標書內容、不公布批予中標機構的原因和審批準則等做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社署會否檢討關於競爭性投標的現行制度,並徵詢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以增加該制度的透明度及使該制度更公平?

答覆:

主席女士:

  社會福利署(社署)於二○○一年開始推出適合用作安老院舍的特建處所,讓非政府機構和私營院舍營辦者以投標方式,取得合約在有關處所經營安老院舍。

  同年,社署亦開始以投標方式邀請非政府機構營辦全港十八隊「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

  社署以投標方式分別批出特建院舍及「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的合約,目的是以公平及公開的原則分配公共資源、透過良性競爭提升資助安老服務的質素,並增加其成本效益。審計署署長於二○○二年有關長者住宿服務的第38號報告書,亦建議政府檢討提供安老院舍宿位的成本效益,在可行的情況下,考慮以公開招標方式承辦資助安老院舍服務,以降低資助安老院舍的經營成本。

  單位成本價格並非社署批出有關合約的主要考慮因素,服務質素才是決定因素。就此,社署制定了一個以服務質素為本的評審機制,包括:

(a) 在評審每份標書時,社署會先進行服務質素評審。服務質素未達及格標準的建議書,社署會終止對該標書的評審,即不會再進一步就其服務量的建議進行評審;

(b) 把服務質素與服務量兩者的計分比重設定為80:20;

(c) 就每份合約設定了合約金額及合理的服務量上下限,投標機構只能按社署設定的服務量上下限建議擬提供的服務量,以進一步防止投標機構在服務價格上作惡性競爭,包括建議不切實際的服務價格;

(d) 就投標機構的財政狀況進行評估,確保機構財政上有足夠能力履行標書上承諾提供的服務量;及

(e) 要求成功投得合約的機構必須嚴格遵守合約的要求及其標書承諾的服務質素,接受合約中訂明的服務表現監察,並定期提交服務表現指標報告。

  上述機制能有效防止投標機構單憑價低而取得合約、作出超過招標條款要求的服務量承諾,及在投得合約後無法兌現有關承諾。

  就梁國雄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 社署至今共批出九份經營特建安老院舍的合約,每份合約設定了合約金額及服務量上下限,其中七份合約的中標機構在標書中建議提供的資助宿位數量,在指定的合約金額上,為該合約容許的服務量上限。

  社署於二○○一年首次以投標方式批出十八份「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合約,並於二○○五年再度以投標方式重新批出該十八份「改善家居及社區照顧服務」合約,每份合約設定了合約金額及服務量上下限。二○○五年批出的合約,當中十四份合約的中標機構在標書中建議提供的服務量,在指定的合約金額上,為該合約容許的服務量上限。

(二) 社署在不違反政府就發放標書資料的規定下,會盡量向落選的投標機構提供資料,包括舉行匯報會,匯報招標結果及分享標書的整體評分及表現,讓投標者從中汲取經驗。社署亦會因應個別落選投標者的要求,向他們更深入講解其標書的優勝或不足之處,以便他們日後作出改善。此外,社署鼓勵中標機構與業界同工分享其投標心得及經驗,讓業界借鏡及互相學習。

(三) 社署採用的招標及評審方式和程序,完全遵照政府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在招標、評審、及批出合約的過程中,採用公開、公平及公正的原則,讓符合基本資格的投標者有均等機會參與競投。就每次招標,社署須得到中央投標委員會或政府物流服務署確認,然後邀請所有符合基本條件的準投標者參加簡報會,公開招標內容及解答他們有關招標的問題。此外,社署就每次招標均會成立一個由各有關部門代表組成的評審委員會,就標書進行評審。評審委員會須就評審結果及中標建議,按合約金額水平呈交中央投標委員會或政府物流服務署審批,在獲得該會/署同意後才可批出合約。社署透過不同渠道收集業界對招標機制及程序的意見,並不時作出檢討及改善。




2005年11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