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題:食品含孔雀石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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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南韓當局在本年七月二十六日驗出從中國入口的活鰻魚及鰻魚製品含有孔雀石綠,並已禁止這些食品入口。香港政府沒有即時禁止鰻魚製品從內地入口,亦沒有進行有關的化驗。直至廣東省當局在八月十六日回收出口鰻魚製品,政府才於翌日呼籲市民暫時不要進食鰻魚,但仍沒有禁止鰻魚製品入口。然而,在八月二十六日,政府在憲報刊登即日生效的《2005年食物內有害物質(修訂)規例》,禁止在本港出售含有孔雀石綠的食物。本人獲悉,政府隨後查封或沒收大批在該規例生效前合法入口的鰻魚製品,並警告商戶若被證實出售含孔雀石綠的鰻魚製品,可能會被檢控。有關商戶因未能出售這些鰻魚製品而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政府規管食物含孔雀石綠的政策前鬆後緊的原因;

(二)有何法理依據查封或沒收商戶在上述規例生效前合法入口的鰻魚製品;及

(三)會否向有關商戶作出賠償;若會,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今年八月二十六日修訂《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下稱「條例」)之前,孔雀石綠未被列作食物內的有害物質。這是由於香港並非以漁農業為主的社會,不能效法其他以漁農業為主的國家,把所有跟漁農業有關的有害物質都納入條例內規管,而必須視乎有害物質所構成的風險而決定是否規管。此外,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在執行食物監察機制時,也是按食物的風險評估及實際情況而調整有關運作,並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既有規定,監管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包括含有孔雀石綠的食品。由此可見,不存在政策前鬆後緊的問題。

(二)食環署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2條的規定,從該等擬出售供人食用或可用作配製食物的鰻魚製品抽取樣本以作分析。此外,由於該署人員懷疑該等食物可能含有孔雀石綠,不宜供人食用,所以根據第132章條例第59條的規定在該等鰻魚製品加上標記及印記,以免其在獲得化驗結果之前被出售與他人食用。

(三)政府是按照法例要求監察食物的安全,一旦發現食品不宜供人食用或違反法例規定,食環署可行使法定權力,檢取及銷毀有關食品,所以我們認為並無足夠作出賠償的理據。




2005年12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19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