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監管醫療中心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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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一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上月初,有以集團式經營的醫療中心被發現替數百名市民注射了未有在本港註冊的流感疫苗,此事引起公眾關注這些醫療中心的監管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政府如何監管醫療中心的設立和運作,以及有否就此發出指引;

(二) 過去3年,衞生署、香港醫務委員會和消費者委員會每年分別接獲多少宗針對這些醫療中心的服務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及

(三) 有否計劃透過立法或其他方式,加強監管醫療中心的運作,例如規定採購藥劑製品須在醫生或藥劑師監督下進行?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醫療服務,無論是透過任何機構或經營模式所提供,均是醫生與病人之間的專業關係,故此醫生有絕對專業責任確保他提供的服務符合醫務委員會所釐定的專業水平。醫務委員會是根據醫生註冊條例成立的法定規管機構,負責確保醫生的專業水平,並為此訂立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確保醫生在提供服務時,採用恰當的醫療程序和準則,以保障病人的安全。醫務委員會亦建立了一套有效基制,處理醫生違反專業守則的情況,並因應事件的嚴重性施行適當的紀律處分。我們認為對醫療服務的規管,其首要目標是保障病人的健康和權益,現時醫務委員會對醫生專業水平的規管制度已有效地達至此目的,因此我們沒有特別規管醫療中心這種經營模式,或就此發出指引。

(二) 衞生署在接獲與醫生有關的投訴,不論被投訴的醫生在任何機構執業,都會轉介給香港醫務委員會處理。

  醫務委員會過去三年接獲投訴醫生的數字載於附件一。

  醫務委員會並沒將投訴數字就執業模式再作分類。

  消費者委員會過去三年接獲有關醫療中心服務的投訴數字載於附件二。

  按投訴內容分項的統計數字載於附件三。

(三) 向病人提供服務及處方藥物乃醫生的責任,與醫療集團這種經營模式的關係不大。醫生是有責任確保他提供的服務符合醫務委員會所釐定的專業水平,其中包括所處方的藥物是已經註冊及適合病人服用。

  另外,在現行的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之下,無論個人執業的醫生或是醫療集團在購買、使用和配發處方藥時,必須經由註冊醫生主理。

  我們認為,規管醫療服務應以市民所接受的醫療服務的水平為依歸。不論任何服務模式,其水平應該是一致,以保障市民的健康。政府當局暫時未有計劃特別就醫療組織這種經營模式而作出規管。




2006年1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5分

立法會十七題的附件一、二及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