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使用已註冊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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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八日)立法會會議上鄭家富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去年十二月初,有私營診所和以集團式經營的醫療中心被發現曾為市民注射未有在本港註冊的疫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衞生署是不是已追蹤到所有曾購入有關疫苗的診所和醫療中心,並聯絡到所有曾被注射有關疫苗的市民,以及檢取所有未用的疫苗;

(二)私營診所的醫生、醫療中心的負責人及它們所聘用的醫生管有或使用未有在本港註冊的藥劑製品,分別會違反甚麼法例或專業守則,他們在法律及專業上要承受甚麼後果;上述疫苗事件的有關人士會不會被追究責任;若會,詳情是甚麼;及

(三)政府會否採取措施,防止同類事件再次發生;若會,詳情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一)在得悉可能有市民注射了未有在香港註冊流感疫苗後,衞生署立即聯絡有關的醫療中心了解疫苗的來源,並就所有牽涉的診所及醫療中心進行調查,當中包括三所私家診所及三家醫療集團,衞生署並在有關診所及醫療集團內檢取了所有與事件有關合共1,347支的疫苗。衞生署亦要求有關的醫療集團及私家診所聯絡每一名曾經接受上述疫苗的人士,以了解他們有否出現不良副作用。大部份人士已被聯絡上,而他們並沒有出現因注射這些疫苗而引起的不良副作用。現時仍有十三名人士因留下的聯絡資料不詳而未能被聯絡上,衞生署在事件發生後已多次公開呼籲曾接受有關疫苗的人士向其求診的醫療集團或私家診所聯絡。直到現時為止,衞生署未有接獲因注射流感疫苗而導致出現不良副作用的報告。

(二)根據現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規定,所有在本港供銷售的藥物,包括疫苗,必須事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任何人士管有未經註冊的藥物作銷售用途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而香港醫務委員會作為規管本地註冊醫生的執業水平及操守的法定機構;亦訂定了「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以確保市民能夠享有達專業水平的醫療服務,專業守則要求醫生須確保其配處的藥物適合其病人使用,醫務委員會擁有法定權力就涉嫌觸犯守則的醫生進行紀律研訊,並可在裁定醫生犯有專業上的失當行為後,對有關醫生作出不同程度的懲處。

  就這次疫苗事件,衞生署剛完成所有的調查工作,並正在徵詢律政司意見,以決定是否起訴有關人士。若因有關事件而被起訴及定罪的人士是註冊醫生,衞生署會按程序將個案轉介醫務委員會跟進,以決定有關醫生有否違反醫生的專業守則。

(三)正如剛才所述,現行的《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已要求,所有在本港供銷售的藥物必須事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條例亦訂明管有未有註冊的藥物作銷售之用屬違法行為。條例亦規定,藥物的進、出口商及批發商必須向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領有牌照。此外,現行的《進出口條例》亦規定,藥物的進、出口商在進、出口每一批藥物前,必須事先向衞生署申領有關的進、出口許可證。而進、出口商及批發商亦必須登記所有藥物交易的紀錄,並接受衞生署的藥劑師督察的檢查,衞生署會加強有關的檢查工作。

  香港海關在海、陸、空邊境會採用風險管理策略查驗進出口貨物及旅客行李,若發現有非法進出口藥物,便會對有關人士提出檢控,而有關物品亦會被檢取及充公。

  為加強業界對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認識,衞生署在疫苗事件發生後已向全港醫生發信提醒他們必須使用已註冊藥物。衞生署亦已在去年十二月舉辦了兩次研討會,向醫療集團講解香港藥物法例對採購、配發及紀錄藥物的規定,並提醒醫療集團切勿使用未經註冊的藥物。為了更有效監管私人醫療市場的運作,衞生署正考慮主動巡查包括醫療集團的私人診所,以確保它們的運作符合相關法例的要求。




2006年2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2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