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九題:香港居民的年幼子女在內地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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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被母親帶往廣州的三歲女童在母親自殺身亡後一度流落當地,而該女童的父親曾就其妻女失蹤向社會福利署尋求協助。關於尋找失蹤兒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具體措施,處理已向社會福利署舉報涉及香港居民的未滿十二歲子女在內地失蹤的個案;若有,詳情為何;及

(二) 會否仿傚加拿大等國家的做法,當父母任何一方不同意兒童被帶離境,或兒童被懷疑遭拐帶的情況下,在邊境公開展示有關兒童的資料,以便公眾人士協助防止他們被帶離境?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如有香港居民通知社會福利署(社署)有關涉及未滿十二歲子女在內地失蹤的失蹤個案,社署會按情況、需要和當事人的意願協助當事人,包括尋求警方協助,和提供情緒輔導及支援服務。

  若情況需要,並取得家屬同意,警方會將有關資料轉交內地執法部門,要求協助找尋失蹤人士。

  此外,香港警務處與深圳市公安分局於二○○三年一月十九日正式建立了「深港陸路口岸警務協作機制(簡稱「協作機制」),加強兩地之間四個出入境口岸警務溝通的效率,以便雙方能更有效合力打擊區內犯罪活動及處理案件,並為兩地旅客在口岸遇上罪案時提供即時協助。兩地警方利用現設於陸路口岸內的報案中心或公安設施,替出入境旅客提供服務。市民若在口岸地區失散了年幼子女,亦可利用「協作機制」要求協助。

(二) 當警方總區失蹤人口調查組或有關的案件主管接手處理涉及未滿十二歲兒童的失蹤人口案件後,會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及在失蹤兒童家人同意下,盡快透過傳播媒介發出尋人啟事及將失蹤者的資料透過警察互聯網網頁發送,亦會考慮聯絡各大公共運輸機構,例如在九廣鐵路及輕便鐵路適當位置張貼失蹤兒童資料。





2006年2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4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