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二十題:含有可待因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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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管制及濫用含有可待因的藥物,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二○○一年至今,每年經私營註冊藥房、私家醫院、公立醫院或診所,以及註冊醫生出售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數量;

(二) 鑒於當局在二○○五年十一月修改法例,規定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藥劑製品必須根據處方,於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衞生署有否加強巡查藥房,以確保有關藥物按照上述規定出售;若有,巡查的詳情;

(三) 有否研究濫用含可待因藥物人士自二○○一年起有上升趨勢的原因;及

(四) 由衞生署、社會福利署、醫院管理局和非政府機構營辦或資助,為濫用含有可待因藥物人士所提供的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的成效?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現時市面上大部分含可待因的咳藥製劑,都是由本地的生產商從外地輸入可待因原料而製造的。根據《進出口條例》,凡將藥劑產品及藥物輸入香港,入口商必須先向衞生署申請進口證。根據衞生署的紀錄,二○○一年至二○○五年可待因原料的進口數字(公斤)載於附表一。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沒有規定入口商需要向衞生署提供藥物(包括藥物原料)在入口後售予哪些商業單位或其他機構,而衞生署目前亦沒有要求入口商提供這些資料。故此除公立醫院外,我們不能就這部份的問題提供數據。

  醫院管理局從二○○一/○二至二○○五/○六年度配發給病人的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藥劑製品的數量載於附表二。

(二) 當局於二○○五年十一月就《藥劑業及毒藥規例》作出修訂,把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列入該條例第I部分毒藥附表三內,令這些藥劑製品必需按照醫生處方由註冊藥劑師監售。衞生署自規例生效後,透過試買行動,加強監察有關藥物的銷售。自2004年起針對咳藥製劑(主要針對含可待因製劑)的試買行動的數字羅列載於附表三。

  自法例條訂生效後,衞生署在試買行動中並沒有發現藥房在銷售含有不少於0.2%可待因的藥物方面出現違法行為。

(三) 可待因是咳嗽藥物的主要成份。根據藥物濫用資料中央檔案室(檔案室)的資料,被呈報濫用咳嗽藥物人數由二○○一年的291人逐漸上升至二○○五年的704人。濫用咳嗽藥物人士佔所有濫藥者的百分比在過去數年大約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見(附表四)。

  根據檔案室的資料,濫用咳嗽藥物人士報稱濫藥原因與濫用其他精神藥物者大致相同。主要為「解悶/情緒低落/焦慮」、「受到朋輩影響」和「尋求快感或官能上的滿足」。除了這些個人因素外,一個針對香港年青人濫用咳嗽藥物的研究(*)顯示青少年誤以為濫用咳嗽藥物不易導致上癮,家庭因素例如與父母關係惡劣,社會因素例如咳嗽藥物較其他藥物容易在市面上獲取等,均是引致青少年濫用咳嗽藥物的原因。

(四) 香港採用多元模式,為濫用藥物的人士(包括濫用咳嗽藥物的人士)提供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各種模式皆有其特別之處,目的是希望不同模式可以符合不同背景的濫藥者的需要。現時受政府資助的自願住院戒毒治療和康復中心皆定時向有關部門提交服務報告,但未有細分至提供給濫用個別種類藥物的人士的服務數字。

  整體而言,各類服務機構在二○○五年的服務人數如下:

* 由衞生署及社會福利署資助的十八間住院式戒毒治療和康復服務中心總共為2,287名戒毒人士提供住院式服務;
* 五所接受社會福利署資助的精神藥物濫用者輔導服務中心的個案數目為334個;及
* 醫院管理局轄下五所物質濫用診所的新個案數目為888個,跟進個案為11,485個而總個案為12,373個。

  由於不受政府資助的機構的使用情況無須向政府呈報,故未能提供有關數據。

註:(*)東華三院與香港中文大學在二○○四年六月發表了有關報告。





2006年5月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6分

立法會第二十題附表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