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七題:保持垃圾車的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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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十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鄭經翰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部分垃圾車的車身污穢不堪,並且沿途漏出污水及散發臭味,有損市容及環境衞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規定食物環境衞生署、私人承辦商及私營清潔公司保持其垃圾車的衞生;若有,當局可就上述情況向有關機構或人士施加的罰則;

(二) 在過去三年有否就上述情況提出檢控;若有,檢控的數字;及

(三) 會否考慮強制規定有關機構定時清洗其垃圾車,以及考慮在垃圾堆填區安裝洗車設施,並以收回成本的原則釐訂收費,從而提供垃圾車清洗服務?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有既定指引及合約條文確保該署及其聘用的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清潔衞生。另外,為了防止在行車時流出污水及弄污街道,該署及其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都已加設了污水缸裝置,以收集從垃圾滲出的污水。

  食環署發給該署司機的指引規定,所有垃圾收集車於轉運站或堆填區傾倒垃圾後,均須把污水缸內的污水全部排出及利用該處的洗車機清洗車身,方可離開。為確保員工遵守指引,該署的督導人員會到轉運站和堆填區突擊巡查。此外,垃圾收集車於每天收集垃圾工作完畢及回到車場後,司機亦須安排清洗車輛。該署在定期驗車及維修過程中,會特別留意車輛的防漏裝置,以減低引起環境污染的機會。

  就食環署聘用的承辦商的垃圾收集車而言,合約條文亦已列明承辦商須確保垃圾收集車保持清潔衞生,並在每個工作天結束時清洗車輛。食環署在監管承辦商的服務過程中,如發現承辦商的服務不如理想或違反合約條文,會根據有關合約條文,向承辦商採取適當懲處。

  就一般車輛而言(包括私營清潔商的垃圾收集車),如發現車輛因掉下廢物(包括污水,泥漿等)而弄污街道,食環署可根據《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9條向該車輛的登記車主或有關人士提出檢控。任何人士如觸犯該條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二) 在過去三年,食環署曾根據上述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第132BK章)第9條就車輛掉下廢物弄污街道而提出321宗檢控,其中涉及垃圾收集車的個案超過30宗。

(三) 環境保護署管理的廢物處置設施,如廢物轉運站及堆填區,現時已設有清洗車輛的安排,作為運作程序的一部份。垃圾車在傾倒廢物後,於離開廢物處置設施前,須經過洗車設施作車身/車輪清洗,以減少這些車輛對附近環境的影響。




2006年10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6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