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含激素的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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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一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農場經營者使用激素以加快動植物生長的做法十分普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行法例如何規管出售供食用的動植物所含激素的許可水平;若沒有針對各種作上述用途的激素進行規管,原因為何,以及會否就此立法;若會立法,詳情為何;

(二)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有否定期抽取食物樣本進行激素含量水平測試;若有,過去三年,抽取樣本的數目、當中被驗出含激素的樣本數目及有關詳情分別為何;若否,食環署會否把激素列為食物監察計劃下的化學測試項目之一;及

(三)有否就兒童進食含過量激素的食物會否引致性早熟的問題進行研究;若有,研究的結果為何;若否,會否進行研究;若會進行研究,研究計劃的時間表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現行的《食物內有害物質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AF)已有規定任何人不得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託付或交付含有下列激素的任何魚(不包括活魚(介貝類水產動物除外))、肉類(指擬供人食用的任何動物和禽鳥的肉及其他可食部分)或奶類,以供人食用:

 *乙二烯雌酚(Dienoestrol)
 *乙二基已烯雌酚(Diethylstilboestrol)
 *已烷雌酚(Hexoestrol)
 (並包括上述物質的鹽(salts)及酯(esters)在內)。

  任何人士如違反以上規定,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此外,根據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化學物殘餘)規例(第139章,附屬法例N),食用動物飼養人所飼養的食用動物(包括動物及禽鳥)如含有任何上述激素,除按照註冊獸醫的處方而施用外,即屬違法。此外,如食用動物販商明知而故意飼養含有任何上述激素的食物動物,亦屬違法。違反以上各條的人士,可被罰款十萬元。

  目前香港法例中沒有就在食用植物中使用的激素訂下標準,而國際上也沒有就此制定全面性的標準。食物安全中心會繼續按風險分析的原則,監察植物的食用安全。此外,根據香港法例第一三三章《除害劑條例》之規定,漁農自然護理署負責執行監管除害劑之製造、進口、供應、包裝及零售。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激素已包括在除害劑一詞中的「植物生長調節劑」內。現時在本港已有11種已註冊的植物生長調節劑。這些植物生長調節劑多用於農業生產方面,其作用主要為調節、刺激植物生長,以減低植物感染疾病的機會。在正常情下,若按照載於標籤上的指引使用,這類植物生長調節劑是不會對人畜及環境構成危害。

  我們會不時參考國際標準,密切留意是否有需要擴大現有的規管範圍。

(二)食物安全中心透過恆常的食物監察計劃會在進口、批發及零售層面抽取有關的食物樣本作激素化驗。在二○○三年一月至二○○六年六月期間,當局共抽取約700個食物樣本(包括肉類、魚類產品、介貝類水產動物產品、奶類及奶類製品等)作激素化驗,全部樣本的結果均屬滿意。

(三)衞生署未有就本港兒童進食含過量激素的食物而引致性早熟的情況進行研究,暫時亦沒有計劃進行該類研究。雖然如此,衞生署提供的學生健康服務為年齡介乎六至十九歲的學童進行定期的體格檢查和青春期發育評估。過去三年,每學年均約有0.2% 的學童因有性早熟的現象而需要轉介到醫院管理局跟進,當中大部分的個案都是與家族遺傳有關。目前並沒有證據顯示本港兒童性早熟的情況與食物中的激素有關連。


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