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五題:狂犬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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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英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根據《狂犬病條例》(第421章)及其附屬法例,超過5個月大的狗隻必須符合3項規定,即領有牌照、植入微型晶片和接種狂犬病疫苗,違反其中一項規定的人士可處罰款10,000元。此外,任何人若沒持有有效許可證而將動物輸入香港,可處罰款50,000元和監禁1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法庭分別判處違反上述領牌、植入晶片及接種疫苗規定的人士罰款的個案數目,以及把沒持有許可證而將貓狗輸入香港的人士定罪的個案數目和涉及的貓狗數目;及

(二)漁農自然護理署、香港海關和香港警務處等執法部門如何合作及採取了甚麼行動打擊走私貓狗活動;這些行動有否包括定期巡查本港的寵物店,以查核店內是否有非法入口的貓狗;若有,過去三年的巡查結果;若沒有巡查,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香港在防範狂犬病的記錄非常良好,十九年來一直保持為非狂犬病地區。本港最後一宗動物感染狂犬病個案於一九八七年呈報。

  香港能夠維持非狂犬病地區,有賴藉《狂犬病條例》(第421章)所設立的狂犬病監控制度。根據第421章,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都必須領有牌照、植入微型晶片和接種狂犬病疫苗,以及狗隻須其後每隔不超過三年再接種狂犬病疫苗及續牌一次。違例者可被處罰款一萬元。政府動物管理中心及獲授權的私營獸醫診所均有提供簽發牌照、植入晶片和接種疫苗服務。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亦有針對漁船和新界鄉村的狗隻進行防疫運動。

(一)在過去三年,因未有為犬隻領牌、接受狂犬病防疫注射及植入晶片而被檢控的個案數目載於附表一。

  在過去三年,因未有許可證而違反法例攜帶貓狗入境的數目載於附表二。

(二)為打擊走私貓狗活動,漁護署會聯同海關和警方在各口岸和機場,搜查入境旅客車輛及船隻,以密切監察及堵截非法入口或走私的貓狗。漁護署亦會定期巡查本港的寵物店,查閱寵物店供售賣貓隻及狗隻的有效防疫注射證明書,及檢查售賣的狗隻是否已植入晶片。若發現有關寵物店未有遵守動物售賣商牌照上的發牌條件或懷疑有關動物屬非法入口,漁護署將跟進調查。如有足夠證據,該署會提出檢控。有關漁護署於二○○四至二○○六年期間針對本港寵物店的定期巡查行動的數據載於附表三。

  另外,漁護署歡迎任何知情人士向該署提供有關走私貓狗到本港的情報或舉報沒有有效牌照而販賣貓狗的販商。




2007年2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13分

附件:
立法會第十五題附表一,二及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