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八題:父母均為內地人而在港出生的兒童申請綜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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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秀成議員的提問和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在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缺席期間)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近日接獲投訴,指有一些內地女子在港分娩後把新生嬰兒留港並交由親友照顧,然後以嬰兒的名義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部分綜援金會匯返內地幫補她們的生活開支。此外,有內地人士以照顧在港年幼兒童為理由申請來港定居,到港後再以需留在家中照顧這些兒童因而未能外出謀生為理由,要求獲酌情批予綜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內地女子在港所生子女每年留港並申領綜援的個案數目;

(二) 是否知悉在過去五年,內地人士以照顧在港年幼兒童為理由,向內地當局申請單程通行證來港定居的個案每年有多少宗;及

(三) 有否評估綜援制度有否被濫用;若有評估而結果如此,有何方法(例如會否立法)予以遏止?


答覆:

主席女士:

  綜援計劃為未能在經濟上自給自足的香港居民,提供最後的安全網,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申請人必須符合居港規定,即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申請人亦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才可獲得援助。18歲以下的香港居民可獲豁免居港七年及申請前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但申請人仍須通過經濟狀況審查。現順序回答劉議員的問題。

(一) 社會福利署(社署)並無備有過去五年這類別兒童的統計資料。但自二○○六年八月起,社署已開始收集在港出生、父母均為內地人士而非香港居民的兒童申領綜援的新個案數字。截至二○○七年三月底,此類個案共有93宗,包括102名由兩個月大至17歲的受助人。

(二) 單程證計劃屬於內地機關的政策範疇。在計劃下並無特定配額予內地人士來港照顧在港的子女。換言之,這些內地人士並不能用這個理由來申請單程證。

(三) 有關綜援的審批程序,社署有清晰的工作指引,及一向貫切執行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的規定(包括父母均為內地人而在港出生的兒童的綜援申請)。申請人如與家人同住,必須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在決定一個家庭是否符合資格領取綜援時,社署會考慮整個家庭的資源和需要。若兒童與親友(如祖父母等)同住,其親友需與兒童以家庭為單位提出申請綜援。在特殊情況下,經由社工介入及推薦的特殊個案,社署才會考慮酌情處理容許兒童單獨申領綜援。

  在處理綜援申請過程中,社署職員會安排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並詳細核實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提供的資料。此外,社署亦會定期與其他政府部門和有關機構進行資料核對程序,以複核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所呈報的資料。社署亦會定期覆檢個案,核實受助人是否繼續符合資格領取綜援,及對一些特定綜援個案以家訪形式進行抽查。社署設有詐騙案調查隊,專門負責深入調查涉嫌欺詐的個案。經查證為欺詐的個案,有可能會被檢控。我們會繼續加強審批綜援的機制,防止濫用。

  特區政府非常關注有關父母均為內地人而在港出生的兒童申請綜援的情況,但現階段仍未可以就有關情況對社會福利制度的長遠影響下定論。




2007年5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3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