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纖體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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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曾鈺成議員的提問和衞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醫院管理局轄下六間醫院急症室的數據顯示,由二○○五年七月至去年年底,共有12宗中毒個案與減肥藥物有關,而當中三宗涉及的減肥藥物是從互聯網上購得。政府當局亦表示,一旦發現有違規情況,便會要求藥物供應商刪除在互聯網上的有關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市面上有纖體產品雖然不含中、西藥、違法或有害物質,但可能會有副作用,而這些產品雖然並無附帶虛假的商品說明,其標籤又沒有包含虛假說明,但亦沒有清楚說明產品可能引起的副作用,現時政府有何措施監管該等產品的註冊、標籤內容、廣告及售賣;

(二)過去三年,政府要求拍賣網站的負責人把有問題的纖體產品的資料從網站刪除的次數;有否研究他們拒絕該等要求是否違法;若有,研究的結果;若是違法,有關的檢控宗數;若不違法,政府如何跟進拒絕該等要求的個案;及

(三)如何加強宣傳和教育,讓市民知悉濫用纖體產品的害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一般而言,纖體產品不屬於藥劑製品,無需註冊。如果纖體產品攙雜西藥成份如西布曲明(sibutramine)和芬特明(phentermine),則須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註冊方可銷售。產品標籤亦要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要求,列明成分、含量、生產商名稱及地址,以及藥物註冊編號等。西布曲明屬第一部毒藥,而芬特明屬危險藥物。含有這些成分的纖體產品,必須由醫生供應,或由醫生處方,並在藥房由藥劑師監售。醫生和藥劑師會按情況告知病人藥物的服用方法、需注意事項、副作用等,確保安全和有效地用藥。非法銷售第一部毒藥,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非法供應危險藥物,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十五年。而所有在香港發布的廣告都須符合現行法例的要求,包括《不良醫藥廣告條例》、《商品說明條例》等。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供內服而不含中西藥成分的纖體產品必須適合食用。

(二)本地拍賣網站銷售藥物(包括攙雜西藥成份的纖體產品)時同樣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規管,而在外地生產的藥物則必須先根據《出入口條例》申領進口許可證才可輸入本港。衞生署定期監察拍賣網站,一旦發現第一部毒藥或曾經被發現攙雜西藥的纖體產品的資料在網站列出,衞生署會立即要求網站刪除拍賣的產品資料。過去三年,衞生署曾經20次要求本地互聯網拍賣網站負責人把含有西藥的纖體產品的資料從拍賣網站刪除,從未有網站負責人拒絕把該類產品資料刪除。

(三)衞生署已增加抽樣檢驗纖體產品,以及根據市民和醫院管理局轉介個案作出調查。當發現纖體產品攙雜了西藥,衞生署會公布事件詳情、呼籲市民停用,並採取執法行動。

  此外,衞生署統籌的中毒防控網絡已於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成立。我們透過網絡定期向市民公布中毒個案的情況,包括由纖體產品引致的個案,令市民提高警覺,減少中毒的機會。

  為了推廣正確的健康觀念,衞生署鼓勵市民透過均衡飲食及適量運動,保持適中體重;過分減低體重,可能會引致骨質疏鬆症、影響自身免疫能力或出現營養不良的情況等。衞生署透過電台、電視宣傳短片、單張、海報、網頁(www.cheu.gov.hk)和二十四小時健康教育熱線(2833 0111),向市民宣傳有關信息。




2007年6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