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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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食物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政府草擬中的食物安全法例要到二○○八至○九年度才會提交本會,政府會否制訂中期措施,以加強遏止不符合內地的有關標準,或者並未附有內地有關部門發出的衞生證明書的水產、蔬菜和水果進口,以及在發生食物安全事故時可更迅速地追查食物來源;及

(二) 鑑於政府正草擬一套適用於香港而又符合國際標準的食物農藥殘餘規管法例,對於食品法典委員會沒有訂明農藥最高殘餘限量的蔬果,當局將如何釐定有關的標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現正積極草擬食物安全法,但現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對食物安全已有一定規管,因此在草案未成為法例前,並不等於食物安全沒有規管。

  同時,政府亦透過行政措施與內地當局加強合作,確保內地進口食物的安全。

  我們亦會在邊境管制站進行抽檢,以確保食物安全。

  現時香港與內地有協議,只有獲內地有關當局批准的註冊魚場方可出口淡水魚往香港,而內地輸港的蔬菜亦需來自供港註冊菜場/收購加工企業,並須經有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審批,方可出口。如發現從內地進口的淡水魚或蔬菜並未附有衞生證明,食物環境衞生署會扣查該批食物並抽取樣本進行化驗,及將有關資料通知內地有關當局跟進。

  此外,特區政府與內地當局經磋商後,內地由二○○七年四月起分階段落實多項加強蔬菜檢驗和檢疫的措施,包括規定供港葉類蔬菜須妥為包裝,並須註明相關資料,例如種植農場的名稱和地址、註冊登記號和生產日期。檢驗檢疫當局亦會監督蔬菜的包裝過程,以及對運載蔬菜的交通工具進行鉛封。而從本年十月起將有關規定擴展至所有供港蔬菜(即包括非葉菜類蔬菜)。至於水果方面,我們會繼續與內地當局商討如何加強保障安全的措施。

  在追查食物來源的措施方面,在現行食物業發牌的規定下,政府一直有要求部分食用安全風險較高的食物,例如售賣新鮮和冷凍(冰鮮)肉類的零售商保存記錄,證明肉類來自合法來源,以便當局追查供應商來源。我們會視乎實際情況,將類似要求推展至其他食物。

  鑑於近年市民對食物安全的意識和關注都有所提高,我們正籌劃透過食物進口商登記計劃和要求食物銷售商保存來貨記錄等措施,建立食物供應追溯系統,以便食物安全當局於食物事故發生時,能迅速有效地追溯市面上有問題的食物,盡量將食物事故的影響減至最低。在法定計劃生效前,食物安全中心(中心)會在今年稍後開始分階段引入進口商自願登記計劃。該計劃是參照去年年底實施的禽蛋進口商的自願登記制度,以便鑑定和追查食物來源和分銷情況,有助中心在出現食物事故時盡快向市民和業界發放信息。這項自願登記計劃將分階段涵蓋不同食物類別,包括肉類、蔬果及飼養水產等。

  此外,中心一向與各主要出口地駐港領事/聯絡辦事處、內地各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及本地主要進口商/批發商/零售商保持緊密聯繫,在發生食物事故時,中心會即時向有關方面查詢及作出跟進。

(二) 政府及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成員就建立食物內除害劑(農藥)殘餘的規管,已成立工作小組作出研究。初步認為在訂立本地標準時,應盡量參考食品法典委員會所制定,適用於國際社會的標準。如果食品法典委員會並無列出某一種農藥在食物中的農藥殘留標準時,小組會參考本港的主要食物進口地的標準。當局希望爭取在本年十月內完成立法建議,然後提交立法會。





2007年7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1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