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九題:處理空置土地蚊蟲滋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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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日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有公共屋出現蚊幼蟲滋生的清況,政府即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7(3A)及150條,控告負責該屋清潔工作的清潔公司的負責人沒有妥善清除積水,但政府卻沒有妥善處理空置政府土地蚊蟲滋生的問題,而在發展商擁有的荒廢農地,問題亦十分嚴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在過去三年:

(一)每年根據上述法律條文作出檢控的個案數目;當中涉及土地業權人、物業管理公司及清潔公司的個案各有多少;及

(二)有否分別就空置政府土地、私人農地及荒廢農地的蚊蟲滋生問題作出檢控;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經《2006年公眾衞生及市政(修訂)條例》修訂後的《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條例)第27條,旨在鼓勵私人業權人及其物業管理公司和建築地盤承建商等,採取適當行動(包括清除積水和其他可導致積水的物品)以防止蚊子滋生。條例亦賦予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權力檢控失責人士或機構。

  食環署不時巡視蚊患黑點及按投訴作特別巡視。倘若發現某些處所有積水情況而可能導致蚊子滋生,食環署一般會先勸諭有關業權人或其物業管理公司清除積水和其他可導致積水的物品。假如該處所蚊子滋生情況較嚴重或有關人士拒絕遵從食環署的勸諭,食環署會提出檢控,並在蚊患情況嚴重的情況下即時採取滅蚊行動,及向有關人士追討費用。

  經修訂後的條例在二○○六年五月十二日生效。至今年九月三十日為止,食環署根據條例第27(3A)及150條共提出79宗檢控,其中涉及業權人、物業管理公司及清潔公司的檢控個案數字如下: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至今年九月三十日的檢控數字
業權人               3
物業管理公司            66
清潔公司              6
其他(例如:物業佔用人)      4
合共                79

(二)政府土地的控蚊工作是由有關政府部門(例如食環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漁農自然護理署、房屋署等)按其管轄範圍執行。食環署負責一般公眾地方的控蚊工作。就未批撥的政府空置土地而言,地政總署會進行剪草及噴灑蚊油的控蚊工作。

  食環署若發現其他部門管轄的地方可能有蚊子滋生的情況時,會將情況告知相關部門,並要求他們馬上採取跟進工作。如有需要,食環署會提供專業意見及技術支援。

  另外,由各區的民政事務專員出任主席的地區滅蚊專責小組亦負責協調區內相關政府部門、學校管理當局、住宅樓宇的管理團體及私人組織的控蚊工作,以使區內的控蚊工作更為完善。

  至於農地方面,正如其他私人物業及土地,農地的控蚊工作是農地佔用人或擁有人的責任。如上文所述,食環署若發現某些處所有積水情況而可能導致蚊子滋生,一般會先勸喻有關業權人或其物業管理公司清除積水和其他可導致積水的物品。農地佔用人或擁有人一般都會遵從食環署的指示,盡快採取措施以防止蚊患。因此,過去三年,食環署未有就農地蚊蟲滋生提出檢控。然而,如果有關佔用人或擁有人拒絕遵從食環署的勸諭,食環署會考慮提出檢控。




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