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八題:聘用顧問公司協助醫療改革公眾諮詢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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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規例》)第280條訂明,採購價值5萬元以上但不超逾130萬元的顧問及其他服務時,部門須取得至少五名承辦商的報價單。若無法找到足夠的承辦商,以達到最低規定的報價單數目,便須先由一名不低於總行政主任或同等職級的人員批准,才可邀請承辦商提交報價單。他應就該決定在檔案內寫上簡註,並在檔案記錄有關資料,例如曾接觸的承辦商名稱。如接獲的報價單少於五份,須由一名不低於首長薪級第1點或同等職級的人員批准接納有關出價。本人於一月二十八日致函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查詢食物及衞生局(該局)為何在只接獲一份報價單的情況下,聘用由前政務司司長的新聞秘書開設的顧問公司,負責醫療改革公眾諮詢的有關工作。該局在覆函中表示,有關採購完全按照上述條文的規定進行。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條文是於何時和基於甚麼理據制訂的,以及政府在過去兩年引用該條文聘請顧問公司的次數和有關的詳情;

(二)該局決定只邀請一名承辦商提交報價單的理據,以及可否提供與這決定有關的檔案簡註和資料的副本;

(三)在該承辦商提交計劃書前,該局曾否向其提供工作大綱;若有,可否提供有關文件的副本、文件發出日期,以及承辦商提交計劃書的日期;

(四)哪個職級的人員及他於何時批准接納有關出價,以及整個採購程序為時多久;及

(五)該局有否遵循《規例》第一甲章(避免政府採購工作出現利益衝突)的條文,以及如何避免日後進行採購活動時招致有關政府處事親疏有別或向某些人輸送利益的指控?

答覆:

主席女士:

  食物及衞生局在較早前聘用了一間顧問公司,協助安排即將推出的醫療改革公眾諮詢的訊息傳遞和宣傳工作。延聘過程完全符合《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的規定。

  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現時政府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是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起生效。該規例的第280條是按過往的《物料供應規例》內有關採購服務的第218條為基礎,更詳細訂明決策局和部門在採購服務時應遵照的程序,以確保政府的採購能公平公正進行。

  具體而言,《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第280條規定,決策局和部門採購價值五萬元以上但不超逾130萬元的服務時,須邀請至少五名承辦商提交書面報價單。如決策局和部門由於市場供應所限或其他充分理由無法獲得最低規定數目的報價或邀請少於最低規定的報價單數目,它們在邀請承辦商報價前,須先經由一名獲授權人員批准,然後在取得報價後,再由另一名獲授權人員批核才可採納報價。此舉旨在確保負責挑選承辦商及╱或批准向承辦商問價的人員,不會同時是在該次採購工作中批准接納承辦商出價的人員。

  根據現行的採購程序,管制人員可按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自行委聘顧問公司進行價值不超逾130萬元的顧問服務,以及記錄有關資料。因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他們手頭上並無各管制人員自行委聘顧問公司的次數和詳情的資料。

(二至五)醫療改革是一個複雜及影響深遠的課題,市民必須對課題有深入認識,社會才能展開理性的討論、凝聚共識。延聘顧問公司有助政府策劃公眾諮詢的信息傳遞及宣傳工作,對加深市民對課題的認識、鼓勵公眾理性討論及促進社會凝聚共識起積極作用。

  由於工作複雜,顧問公司必須先了解醫療改革公眾諮詢的策略和內容,方能提交計劃書及報價。與此同時,我們需確保公眾諮詢文件的內容在未公布前得以保密,而顧問服務亦需於極短的時間內展開及完成。在這些考慮和限制下,我們決定採用單一報價形式,邀請及委任服務商提供顧問服務,並由獲授權人員所批准。

  局方於延聘顧問公司前,先於二○○七年十二月向該公司介紹公眾諮詢文件的內容及背後的理念,並向該公司開列我們的要求,包括能在短期內提交計劃書。於同月稍後時間我們收到該公司提交的計劃書。局方的另一位獲授權人員於審閱計劃書後,認為該公司的計劃書及報價符合局方要求,遂於本年一月批核接納計劃書並聘請該公司為服務商。該公司提供的服務隨後立即展開,直至現時仍在進行當中。由於有關檔案、工作大綱及計劃書涉及公眾諮詢的策略及公眾諮詢文件的內容,以及該公司的商業資料,我們未能在此提交。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2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