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 返回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蔡素玉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雖然立法會已在2006年年底通過《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以提高殘酷對待動物罪行的罰則,但嚴重虐待動物甚至導致有關動物死亡的事件近月屢有發生。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檢討現行有關法例的執行情況;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會否檢討現行有關罰則是否具足夠的阻嚇力;若會,詳情為何;若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過去兩年根據《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第169章)提出的檢控個案及判罰的統計數據(按附件一列出)?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是處理虐待動物案件的主要法例,政府當局會不時檢討法例的執行情況。為加強各部門在處理殘酷對待動物案件上的合作,警務處、漁農自然護理署、食物環境衞生署,以及香港愛護動物協會聯合檢討了初步處理案件現場、後期調查、和跟進工作的現行程序,發現執法情況大致理想。

(二)《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最高罰則已在2006年增加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應有相當的阻嚇力。政府當局會繼續留意有關法例的執行情況,以確定是否需要再檢討罰則。

(三)過去兩年,有關《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的檢控及判刑數字見附件二。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8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