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六題:輔助醫療業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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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輔助醫療業條例》(第359章)是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物理治療師及放射技師的註冊及紀律監管的法律依據。該條例訂明,輔助醫療業管理局主席由行政長官委任,但沒有規定不可由各輔助醫療業的成員出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成立二十多年來,政府有否定期檢討該局的運作,以及有否考慮為上述五個輔助醫療專業各自成立管理局;若沒有考慮,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修改上述條例,以清楚訂明該局的主席須由上述專業的成員出任;若會,有關的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我們一直有與各醫療專業(包括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所規管的五個專業)就現行的規管制度及各專業所關心的事項交流意見。

  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於一九八一年成立時,各專業在香港的發展處於起步階段,因此政府參考了海外經驗,成立一個跨專業的平台,讓不同專業在規管發展上互相借鏡。按現時的安排,輔助醫療業管理局負責協調及監督轄下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並在涉及五個專業中的兩個或以上專業的事情上,提供適當的意見及協助。而每一個專業的管理委員會,則負責其專業的註冊和紀律工作,以及推進業內人士在專業實務及專業操守方面的水平。這個安排有助確保各輔助醫療專業在服務市民時能有一貫性,並可充分溝通和配合。目前,輔助醫療業管理局及其轄下五個管理委員會運作順暢,政府暫時沒有計劃為五個輔助醫療專業各自成立管理局。

  輔助醫療業管理局成立二十多年來,五個有關專業的發展漸趨成熟,得到香港社會的認同。與此同時,也有其他輔助醫療專業表示希望被納入法定規管架構之內。為鼓勵各個輔助醫療專業在專業自主的前提下發揮專長,進一步改善香港的基層醫療及康復服務,配合醫療改革的方向,我們計劃在下一屆立法會任期內檢討輔助醫療業管理局的架構、組成及運作模式等。

(二)在專業自主與適當的業外參與並行的原則下,按現行的法例,輔助醫療業管理局主席一職可由有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界別人員出任。輔助醫療業管理局主席是以個人身分獲得委任,考慮的因素包括有關人選的能力、專長、經驗、誠信和對公眾服務的承擔。人選的專業背景可以是考慮因素之一,但委任的決定經考慮全面的因素後作出。現時,政府並無計劃修例硬性規定主席人選的專業背景。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42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