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禁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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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發現中區一段由私人管理但開放予公眾使用的有蓋高架室外行人道上貼有「嚴禁吸煙」的標誌,但與其連接的公共高架室外行人道卻沒有貼上該等標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業主根據現行哪些法律條文獲授權貼上上述「嚴禁吸煙」的標誌,以及禁止吸煙的法律規定在有關的私人管理行人道上可否執行;及

(二) 有否評估相關法律條文是否容許將公共有蓋高架室外行人道定為禁止吸煙區;若評估結果顯示容許這樣做,政府會否將該等行人道定為禁止吸煙區;若評估結果顯示,有關的禁煙規定既不能在所有有蓋高架室外行人道執行,亦並非適用於所有該等行人道,政府會否考慮修訂有關條例,令有關的禁煙規定可有效執行?

答覆:

主席女士:

  我現就李國寶議員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 根據《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第3(1)條及附表2第1部,工作地方或公眾地方的室內區域均屬指定禁止吸煙區。根據該條例的定義,「室內」指 -

(甲) 有天花板或上蓋的,或有充當(不論是暫時性或永久性)天花板或上蓋的封蓋的;及

(乙) 除有任何窗戶或門戶,或任何充當窗戶或門戶的可關閉的開口外,圍封程度(不論是暫時性或永久性)至少達各邊總面積的50%的。

  不論是否位於私人或政府擁有的處所內,禁煙的規定同樣適用。目前並無法例規定法定禁止吸煙區的管理人須在禁煙區內展示禁煙標誌,處所的管理人亦可自由在其管理的處所內展示禁煙標誌。屬非指定禁止吸煙區的私人處所的管理人可在某些區域禁止吸煙,以便為所有使用者提供更佳的環境。我們亦鼓勵這些場所管理人在指定禁止吸煙區內展示禁煙標誌。

  作為例子,連接遮打大廈和怡和大廈的行人天橋,以及連接太子大廈和置地廣場的行人天橋,根據以上的定義,均屬室內。須注意的是,指定禁止吸煙區內是禁止吸煙的,不論該處有否展示禁煙標誌,禁煙規定都同樣生效。管理人如不清楚某個範圍是否需遵從《吸煙(公眾衞生)條例》下的法定禁煙規定,可尋求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控煙辦)的協助。

(二) 自二○○七年一月一日以來,禁煙規定已伸延至包括很多的場所。在所有指定禁止吸煙區實施禁煙規定,至今大致上一直順利成功推行。自二○○七年一月一日以來,控煙辦就違例吸煙事宜,在天橋室內範圍發出了兩張告票;整體來說,控煙辦總共發出了5,494張告票予違法吸煙者。這方面的成功有賴市民(包括吸煙人士及非吸煙人士)對新法例的支持,這個成果是經社會多年來討論及公眾教育才能取得的。現時指定禁止吸煙區的涵蓋範圍,是經詳細深入討論後劃定的,並得到市民及立法會議員廣泛支持。

  鑑於對《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的修訂生效至今只一年多,我們認為審慎的做法是先行更全面評估禁煙措施的整體成效,然後才評估進一步擴大禁煙區範圍的需要和好處。政府當局現正與立法會就吸煙罪行訂立定額罰款制度進行有關工作。當這個新措施推行後,禁煙規定的阻嚇力便可加強。此外,我們會繼續通過多項相輔相成的措施,包括執法、宣傳、教育和鼓勵戒煙等,以加強整套禁煙措施的成效。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