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二題:違例吸煙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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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二○○三年六月底起,公眾地方潔淨罪行的定額罰款增至1,500元,而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法定禁止吸煙的範圍已擴大,違例吸煙的人士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0元。據悉,自有關的法例實施以來,不少干犯上述罪行的市民由於未能支付罰款而被扣押,令他們的精神及生活受到極大滋擾。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自有關的條例實施以來,每月向隨地棄置垃圾的人士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及向在禁止吸煙的範圍內吸煙的人士發出傳票的個案各有多少,並按刑罰列出違例吸煙個案的分項數字;

(二) 第(一)項所指的個案中,有關的違例人士未能繳交罰款的個案數目;及

(三) 政府會否考慮修改有關的法例,以社會服務令代替上述罰款,以免低收入人士因未能繳交罰款而被扣押;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我的回覆如下:

(一)及(二) 自二○○三年六月底公眾地方潔淨罪行的定額罰款增至1,500元以來,截至本年三月底,七個政府執法部門每月因隨地棄置垃圾而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數目以及其中未繳交罰款而發出傳票或法庭命令的個案數目載列於附表一。

  另一方面,衞生署控煙辦公室及警方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每月在法定禁止吸煙區內發出違例吸煙傳票的數目載列於附表二。

  已經法庭審理的6,635宗案件被判罰款載列於附表三。

  截至二○○八年六月十二日,有226個個案當中的罰款在付款到期日仍未繳交。

(三) 在法律上,社會服務令是比罰款更為嚴重的懲罰。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第378章)第4條,「凡14歲或以上的人被裁定犯了可判罰監禁的罪行,就該罪行判處該人的法庭可作出命令,規定該人在命令有效期內,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無薪工作」。

  現時,吸煙罪行本身不是可判罰監禁的罪行。香港現行法例中,並沒有任何條文,容許不可判罰監禁的罪行以社會服務令作為替代刑罰。

  另一方面,若觸犯潔淨罪行的人在收到亂拋垃圾定額罰款通知書後對個案有爭議,他們可向有關執法部門要求安排法庭聆訊。如法庭確認有關罪行,便會對違例的人判處其認為最適當的刑罰,包括罰款金額及/或監禁或社會服務令。違例的人如因經濟問題難以支付罰款,可向法庭提出,請求減低罰款金額。現正在立法會進行審議的《定額罰款(吸煙罪行)條例草案》中,政府也建議就違例吸煙所發出的定額罰款通知書,作同樣的安排。

  實際上,凡遵守公眾地方潔淨條例及不在非吸煙區內吸煙的市民都無須為罰款金額而憂慮。我們也不能認定未繳交罰款的人一概都是因為財政上有問題。我們會繼續透過教育及宣傳工作,協助社會人士遵守有關規定,從而免除繳付罰款的財政負擔。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2分

附表一至三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