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海魚養殖業人士特惠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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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容根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口頭答覆:

問題:

  現時,受本港水域海事工程影響的海魚養殖業人士若符合以下兩項資格準則之一,便可獲發特惠津貼:(一)挖沙或卸泥工作的指定界線與魚類養殖區的刊憲界線之間的最短水域距離是5,000米或以下,或(二)魚類養殖區的懸浮固體含量達指定水平(即較過往五年所錄得的最高含量高出一倍或每公升海水50毫克)。鑑於該等資格準則自二○○○年十二月以來沒有修訂,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會不會檢討該等資格準則,例如考慮將最短水域距離加長至「15,000米或以下」,以及降低懸浮固體含量指定水平;如果會,詳情是甚麼;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政府當局於二○○○年檢討了向受本港水域海事工程影響的海魚養殖業人士發放特惠津貼的機制,並於同年十二月得到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同意,修訂特惠津貼金額的計算方法和發放特惠津貼的準則。經修訂後的特惠津貼發放準則如下:

(一) 繼續保留於一九九三年獲當時的立法局財務委員會通過的「懸浮固體含量」準則,即是若魚類養殖區海水中的懸浮固體含量因海事工程而導致超過工程進行前五年內所錄得的最高含量一倍;或每公升海水的懸浮固體含量達到50毫克,該區的持牌養魚戶便有資格申領特惠津貼;及

(二) 新增一項適用於挖沙或卸泥工程的「距離計算」準則,即是若挖沙或卸泥工程的指定界線與魚類養殖區的刊憲界線之間的最短水域距離是五千米或以下,則不論懸浮固體含量多少,該區的持牌養殖戶可在進行工程的最初兩年,獲發放一筆過的特惠津貼。首兩年期屆滿後,若有關魚類養殖區海水中的懸浮固體含量,因該宗海事工程而達至或超過上述「懸浮固體含量」準則的水平,則有關人士可再獲發特惠津貼。

  當有需要時,政府會立刻成立跨部門工作小組,成員包括地政總署、漁農自然護理署、民政事務總署及有關部門代表,按照上述準則考慮是否啟動發放特惠津貼的機制,並處理合資格養魚戶的申請。

  當時的檢討將「距離計算」準則定於五千米,是根據一九九三年開始採用「懸浮固體含量」準則後所進行的海事工程的一般情況和有關水質監測數據而制定的。在一九九三至二○○○年期間,一共有三項大型挖沙工程(分別在青衣南、東龍洲以東及藍塘海峽進行),因引致其工程附近的魚類養殖區的懸浮固體含量超出「懸浮固體含量」準則的水平而啟動向受影響養魚戶發放特惠津貼的機制。這三項工程與有關魚類養殖區的距離均不超過五千米。故此,當局認為將「距離計算」準則定為五千米,可給予海魚養殖業人士適當的保障。

  事實上,自「距離計算」準則於二○○○年實施至今,共有四項挖沙或卸泥工程符合上述「距離計算」準則,一共有六個魚類養殖區的養魚戶因而獲發特惠津貼。至於距離這些工程超過五千米的魚類養殖區,並沒有出現因工程而引致水質超過「懸浮固體含量」準則的水平,或魚類出現不尋常死亡的情況。除了該四項挖沙或卸泥工程外,本港在這期間並沒有進行其他類似的大型挖沙或卸泥工程。當局認為現行的安排應可為海魚養殖業人士提供適當的保障,因此沒有需要對有關準則作出修訂。

  至於「懸浮固體含量」的準則,當局於一九九三年制訂該準則時,除了參考相關的科學研究結果外,亦詳細考慮了本地海魚養殖業的養殖品種及環境。根據科學文獻的資料顯示,在一般情況下,魚類在很高的懸浮固體水平(例如每公升海水的懸浮固體含量為數千毫克或以上)才會死亡。若懸浮固體含量為每公升數百毫克,只會影響魚類的生長及發展,若懸浮固體含量在每公升一百毫克以下,則只會引致魚類出現輕微的生理反應。

  基於上述資料,當局將「懸浮固體含量」準則定於每公升海水含量為50毫克,已是十分謹慎,為本港海魚養殖業提供足夠的保障。除此之外,現行的準則亦考慮到當魚類遇到水中的懸浮固體含量突然大幅上升,雖然未達到每公升50毫克的水平,可能因不能在短時間內作出適應而受到影響,因此有另一準則,即當魚類養殖區的懸浮固體含量因海事工程而導致超過工程進行前五年內所錄得的最高含量一倍時,有關養魚戶便有資格申領特惠津貼。

  一直以來,當局亦有參考最新的科學文獻,包括近期兩項與本港一些養殖魚類品種有關的研究。研究結果與當年制訂「懸浮固體含量」準則的基礎相符。因此,當局認為沒有需要修訂現行準則。

  我們會繼續留意就本港水域所進行海事工程而向受影響的海魚養殖業人士發放特惠津貼的運作情況。

  多謝主席。




2009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4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