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三題:適合發展私營醫院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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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騮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二○○八至二○○九年度施政報告中表示:「政府正物色合適的土地,初步包括黃竹坑、將軍澳、大埔、北大嶼山等地區,供私營醫院發展之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該等土地的確實地段編號及面積,以及選取該等土地的其他具體準則為何;

(二) 是否知悉現時每所私營醫院的佔地面積、總樓面面積及病床數目為何;及

(三) 鑑於市區現有不少空置的學校或其他類別的樓宇,有否研究將該等樓宇改作私營醫療用途是否可行、哪些地區比較合適,以及批准更改用途的機制及準則為何?

答覆:

主席:

  現時本港的醫療制度過於依賴公營系統,出現公私營服務嚴重失衡的情況。醫療改革的其中一項措施,正是推動和利便私營醫療發展,以增加本港整體醫療系統的服務量,及改善公私營服務失衡的情況。同時,我們亦會推動更多公私營協作計劃,以及增加私營醫療的市場空間。為此,政府物色了四幅分別位於黃竹坑、將軍澳、大埔及東涌的土地,用作發展私營醫院。政府將於二○○九年底就四幅土地向市場徵求競投興趣表達書,以了解市場發展土地的意向。食物及衞生局同時會就個別土地的建議土地用途進行相關規劃程序(包括更改土地規劃用途)、地區諮詢工作和處理其他基建工程的影響。現就各項提問回覆如下。

(一) 四幅土地的資料載於附件一。我們在決定一幅土地是否適合用作發展醫院時,主要考慮因素包括土地的規劃用途、面積和地理位置、土地附近的環境和設施、地點是否交通便利,以及發展效益等。就醫院選址而言,宜建於地勢較高及空氣質素良好的地方,病人得以在舒適及寧靜的環境養病。

(二) 現時本港共有十三所私營醫院,其佔地面積、總樓面面積及病床數目載於附件二。

(三) 一般而言,用作醫院的樓宇均經特別設計,以提供合適的設施,例如病房和手術室等。此外,醫院亦有特別設計的通風系統,及特別設施處理醫療廢物以及預防傳染病散播。因此原作學校或其他用途的樓宇在設計上未必適合作醫院用途。

  至於有關更改樓宇作醫療用途的做法,當中涉及規劃、地政及工程等方面的考慮。

  首先,若將空置學校或其他樓宇改作醫院用途,必須先考慮在該地提供醫院服務是否屬土地的准許用途。基於不同土地的規劃用途,部分土地需先經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批准,方可用作醫院用途。例如,在分區計劃大綱圖被規劃作「商業」或「住宅」等用途的土地,醫院用途或會列為分區計劃大綱圖《註釋》的第二欄用途。在該些土地發展醫院設施,必須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並得到批准。另外,若有關土地所屬的地帶(例如「工業」地帶)並不容許作醫院用途,則必須先向城規會申請修訂有關分區計劃大綱圖,並待城規會批准有關申請後,才能進行醫院發展。城規會在處理上述申請時,會考慮所有相關的土地用途規劃因素,包括土地用途是否協調,以及交通和環境方面的影響。至於在分區計劃大綱圖上劃為「政府、機構或社區」地帶的土地,醫院發展屬經常准許的用途,因此可把這些土地上的空置校舍或其他樓宇改建作私營醫院,而無須向城規會申請規劃許可。

  其次,若有關空置學校或樓宇之土地契約所列明的用途並不包括醫院用途,在改建有關樓宇作醫院用途前便需向地政總署申請修訂土地契約的有關條款。

  同時,根據《建築物條例》的規定,如擬進行任何關於現存私人樓宇改作醫院用途的建築工程,均需在展開工程前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即屋宇署署長)批准圖則和同意。

  此外,所有私營醫院在啟用前必須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的規定向衞生署申請註冊。衞生署在審批有關註冊申請時會考慮多項因素,包括申請人是否合適管理醫院,以及有關地方是否備有合適的房舍、人手、設備以及支援服務(例如化驗和膳食服務)等。

  至於屬於政府產業的空置學校及樓宇,政府會先考慮把該些物業作政府用途。沒有政府用途的空置政府物業在被確定長遠用途前,通常只會以暫時性質作其他用途(例如商業租賃)。而大多數空置的政府物業都只是暫時空置,例如物業正等待作出售或發展之用、物業正被分配作政府用途,或正在進行翻新/裝修工程等。根據政府產業署提供的資料,現時由該署管理的空置物業中,由於已有計劃用途或基於各種限制(例如土地契約條款、公契及地點等限制),並沒有物業適合作醫院用途。




2009年7月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