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七題:工傷及職業病治療費用

< 返回

  以下為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騮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回答本人於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本會會議上提出的質詢時表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在二○○七至二○○八年度就與工作有關的受傷所提供的服務的總成本為二億一千六百萬元,但沒有顯示醫管局醫生出任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成員的機會成本。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年醫管局醫生出任上述委員會成員的機會成本;

(二)有沒有計劃改由僱主為僱員購買的勞工保險承擔上述兩項服務成本;及

(三)鑑於《肺塵埃沉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第360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規定,對於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傷或患上職業病的僱員的醫療費,僱主須支付的款項上限為每日二百八十元,而該金額往往不足以支付治療該等僱員所需的費用(例如用於治療間皮瘤並須由病人自費的主要藥物每針便需要一萬元),政府有沒有計劃提高該上限,以期該等僱員轉到私營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和康復服務,從而減輕公營醫療服務的負擔?

答覆:

主席:

(一) 委派屬下醫生擔任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源自醫管局未成立前公營醫院的安排,醫管局成立以來一直沿用。但正如我們於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的回覆指出,醫管局並無有關工傷治療的全面統計數字,亦沒有屬下醫生擔任委員會成員的時間及服務成本的分項統計。醫管局亦沒有機制向勞工處就委派醫生參與委員會工作收取任何服務費用。

(二) 醫管局現時為符合資格人士提供一系列公營醫療服務,包括治療與工作有關的創傷,並向病人收取指定費用。醫管局向符合資格人士提供的服務獲政府大幅資助,因此所收取的費用並不反映服務成本。在現行機制下,醫管局並無治療工傷的特定收費,亦無權向第三者(包括承保病人醫療費用的保險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我們並無計劃改變現行的安排。

(三) 職業病患者和工傷僱員根據《僱員補償條例》與《肺塵埃沉病及間皮瘤(補償)條例》可獲發還的醫療費用的最高金額,是參考公營醫療服務的收費而制訂的,基本原則是用以支付僱員在公營醫院及診所接受專科門診或急症室診治及入院治療的門診診症收費或住院費。根據現時的機制,當局會按公營醫院及診所的門診或住院標準收費的變動,檢討及相應調整可獲發還醫療費用的最高金額。職業病患者和工傷僱員不論是接受公營還是私營醫療機構提供的治療,均可按條例獲發還所付的醫療費用。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