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十四題:私家醫院批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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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周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政府於一九九六年以私人協約批地方式,批准聖德肋撒醫院興建新院大樓,但要求院方須以公立醫院三等病床的收費提供一定數目的經濟病床,並在契約內加入有關條款。然而,院方自新院大樓落成後,多年來均沒有按契約規定提供足夠數目的經濟病床,而當局只是提醒院方須遵守有關規定。關於私家醫院提供的經濟病床的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除聖德肋撒醫院外,自一九九六年至今,還有哪些私家醫院曾獲當局以私人協約批地方式提供土地作醫療衞生用途;當局有否要求該等私家醫院須提供一定數目的經濟病床及其他指定的醫療服務,或規定相關的收費水平;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二)哪些政府部門負責與聖德肋撒醫院草擬有關的私人協作批地契約及簽訂契約;有否制訂任何懲處機制;若有,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三)當局為何多年來一直沒有按契約條款要求聖德肋撒醫院提供足夠的經濟病床;有否了解院方有否違反契約的條款;若有違反,當局會採取甚麼跟進行動(會否包括向院方追討地價差額);及

(四)鑑於行政長官在其剛公布的施政報告中表示支持醫療產業的發展,並撥出四塊土地用以興建私家醫院,當局會否與投得土地的私家醫院簽訂協議,要求院方提供一定數目的經濟病床及其他指定的醫療服務,以及規定相關的收費水平;當局日後如何監管院方有否遵守協議的條款?

答覆:

主席:

(一)根據地政總署的資料,自一九九六年至今,當局沒有以私人協約批地方式新批土地予私家醫院。

(二)聖德肋撒醫院新翼的批地規約由地政總署經諮詢各有關政府部門的意見而制訂,並在一九九六年由代表政府的九龍東區地政處和沙爾德聖保祿女修會簽訂。批地條款列明如承批人違反批地條款,政府有權收回土地。

(三)衞生署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香港法例第165章)所授予的權力規管私營醫院。衞生署會定期及突擊巡查各私營醫院。聖德肋撒醫院新翼在二○○二年底落成,院方將舊翼病床遷至新翼,並開始舊翼的翻新工程。院方的計劃是當舊翼翻新工程完成後,便落實執行批地條款所列明提供低收費病床的要求。衞生署每年到該院巡查時也有跟進院方翻新工程的進度,並要求院方盡快按批地條款提供低收費病床。院方在二○○九年十月全面落實提供100張低收費病床。

(四)作為醫療改革的其中一項措施,政府會積極推動私營醫院發展。我們預留了四幅土地(分別位於黃竹坑、將軍澳、大埔及大嶼山)用作發展私營醫院。政府將於二○○九年年底就四幅土地向市場徵求競投興趣表達書,以了解市場在該些土地發展私營醫院的意向。我們會視乎市場反應,制訂適當的批地安排和條件。按初步構思,這些條件可以包括醫院須於指定時間內落成、提供一定數目的病床及多種不同的專科服務;而醫院的收費需具透明度,方便公眾參考及比較。我們希望這些條件對私營醫院和社會大眾公平,亦可以讓私營醫院拓展醫療服務產業、提升本港醫療服務的水平,惠及市民大眾。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4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