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四題:網上售買藥劑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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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國麟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食物及衞生局局長梁卓偉教授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接連發生市民在互聯網上購買問題藥物的事件,更有市民在服食透過拍賣網站購買的減肥藥物後,出現情緒紊亂、幻覺及自殺念頭等的精神異常情況,而該藥物經化驗後發現含有西藥成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衞生署每年接獲市民在服食於互聯網上購買的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物後出現不良反應的投訴個案數目為何;有否就該等投訴個案作出檢控;若有,檢控的宗數及詳細罰則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有否新措施監察在互聯網上售賣的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物;若有,詳情為何;若沒有新措施,原因為何;及

(三) 鑒於在互聯網上售賣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物的情況日趨普遍,政府會否重新考慮修訂相關法例及加重罰則,以堵塞漏洞及保障市民的健康;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 過去五年,衞生署接報因服食於互聯網上購買的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品而產生不良反應的個案數字載於附件一。

過去五年,有關在互聯網銷售藥品而被檢控的個案載於附件二。

(二) 現時衞生署有對本地的網站所售賣(包括通過網上拍賣活動售賣)的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品進行監察。如發現所售賣的產品違反了《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會向出售相關產品的人士作出檢控。並要求網站負責人把相關產品的資料從網站中刪除。

為加強公眾教育及提醒市民,衞生署亦建議網站負責人在網頁相關位置加上字句,以提醒買賣雙方不得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和處方藥物。為加強檢控違例人士,衞生署亦連同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進行針對性的行動。如有發現售賣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處方藥物,會與警方採取聯合行動,拘捕和檢控有關的賣家。

(三) 網上售賣藥劑製品同樣受到香港法例規管。有關法例如下: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香港法例第138章),售賣未經註冊的藥劑製品屬違法。此外,在沒有領取合適牌照及沒有註冊藥劑師監督下售賣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被分類為毒藥的藥劑製品和沒有在註冊藥劑師監督和沒有醫生處方的情況下售賣需要處方的毒藥的藥劑製品,均屬違法。任何違反上述規定 (包括在網上銷售這些藥劑製品) 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抗生素條例》(香港法例第137章)規定,抗生素必須在有醫生處方的情況下,在藥房及由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才可銷售。任何違反這規定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三萬元及監禁一年。

而根據《危險藥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34章)規定,危險藥物亦必須在有醫生處方的情況下,在藥房及由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才可銷售。任何違反這規定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終身監禁。

根據《進出口條例》(香港法例第60章)規定,從香港境外(包括境外的網站)進口藥劑製品的人士,必須事先向衞生署申領進口許可證。任何違反這規定的人士,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兩年。

此外,為了保障公眾免因聽信不良醫藥廣告而不當地自行治理,結果因用藥不當或延誤向醫護人員尋求適當的診治而損害健康,《不良醫藥廣告條例》(香港法例第231章)禁止任何人發布或安排發布任何相當可能導致他人使用任何藥物、外科用具或療法以預防或治療該條例附表1及附表2所訂明的疾病或病理情況的廣告,包括互聯網上刊登的廣告。衞生署定期在市面包括互聯網進行監察,如發現有涉嫌違反《不良醫藥廣告條例》的情況,會依法跟進。

針對網上售賣纖體產品、健康食品及藥品,衞生署已經加強公眾教育、加強監控、加強執法,及通過和警方合作的特別行動,以打擊非法的網上買賣。衞生署亦會繼續監察情況並檢討有關措施。




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56分

立法會第四題附件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