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一題:長者醫療券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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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柯創盛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長者醫療券計劃,政府每年向70歲或以上的合資格長者提供每人總值2,000元的醫療券,以資助他們使用私營基層醫療服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據報有服務提供者向使用醫療券的長者收取較其他服務使用者為高的診金或服務費用,而本人亦經常接獲該類查詢或投訴,過去三年,當局有否調查各類服務的收費水平;及

(二)當局檢討長者醫療券計劃的進展,包括(i)有否研究擴闊醫療券的適用範圍,以包括購買醫療器材(例如助聽器)的費用,以及(ii)有何措施監管服務提供者的收費?

答覆:

主席:

  在二零一七年《施政報告》中,政府建議把長者醫療券計劃的合資格年齡由70歲降低至65歲,預計約有額外40萬名長者受惠。待《2017年撥款條例草案》通過後,政府會於二零一七年年內推行這優化措施。

  就柯議員的提問,我的回覆如下︰

(一)現時,醫療券適用於十類本地註冊醫護專業人員所提供的私營基層醫療服務,包括西醫、中醫、牙醫、職業治理師、物理治療師、醫務化驗師、放射技師、護士、脊醫和視光師,規管或調查長者醫療券計劃下的私營服務提供者的費用項目及收費水平未必切實可行。不過,衞生署已向參與計劃的服務提供者發信,提醒他們有關醫療券申報的正確做法,包括不應以長者是否使用醫療券而作出不一致的收費、要盡量提高其服務收費的透明度、在提供服務前因應要求向病人清楚透露所需的費用,以及容許病人經醫護人員解釋後,就可能不同收費的醫療方案作選擇。

(二)(i)在現行的長者醫療券計劃下,醫療券不可純粹用於購買藥物或其他醫療儀器和用品。但醫療券可用於預防性、治療性及康復性的服務,包括由服務提供者經會診後,因應長者的健康需要而在其專業執業範圍内提供的治療,及療程中所提供予病人的藥物及醫療物品等;而服務提供者須承擔對病人的專業責任。上述安排在保障病人權益的同時,亦提供一定彈性,以便利長者以醫療券支付各項私營基層醫療服務。

(ii)為保障長者的利益,長者醫療券計劃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內清楚訂明,參與計劃的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長者使用醫療券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次所獲醫療服務的費用,服務提供者也不應就開設醫療券戶口或使用醫療券,向長者收取任何費用。一般而言,如有參與計劃的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計劃協議的條款和條件,其相關的醫療券申報將不獲政府發還款項;如政府已支付有關款項,亦會向有關服務提供者追討相關款項。如懷疑有關服務提供者涉及詐騙或專業失德行為,衞生署會轉介警方及/或相關法定組織(如香港醫務委員會)跟進,並可能取消有關服務提供者參與計劃的資格。此外,註冊醫護專業人員必須遵守他們的專業守則,履行應有的專業操守及責任。

  衞生署現正與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公共衞生及基層醫療學院合作,檢討長者醫療券計劃。有關檢討涵蓋醫療券對長者基層醫療服務的影響,例如使用醫療券長者的求醫習慣有否改變等。我們會因應檢討結果及政府整體財政情況,考慮適當地推行優化措施。


2017年4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0分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