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立法會問題

立法會三題:戶外燒烤場內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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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的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上水天平路一幅面積二萬平方呎的私人農地上有一個非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據悉,美孚附近的九華徑舊村一帶亦有兩個非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該等燒烤場對附近居民造成氣味、噪音及光污染的滋擾,亦帶來環境衞生及違例泊車等問題。由於該等燒烤場無牌賣酒,亦導致有顧客醉酒鬧事的治安問題。此外,燒烤場欠缺消防設施危害其顧客的安全。儘管當局曾對非法經營戶外燒烤場的人士提出檢控,但該等經營者只把罰款視作經營成本之一,反映罰款未能起任何阻嚇作用及有關法例存在漏洞,以致有關問題多年來仍未見解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哪些法例對戶外燒烤場作出規管,包括經營者須申領甚麼牌照;現時合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數目,以及有否統計現時非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數目;過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接獲多少宗針對戶外燒烤場的投訴,並按投訴內容列出分項數字;

(二)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定期巡查合法經營的戶外燒烤場,以確保燒烤場按發牌條件及相關法例營運;過去三年,就違反發牌條件或涉及非法構築物的燒烤場,各政府部門採取了甚麼跟進行動,以及有否對有關經營者提出檢控;如有,被定罪人士的判罰為何;有關跟進行動現時的進展為何;鑑於戶外燒烤場長期帶來環境衞生、噪音、交通、治安等問題,政府有否計劃修訂法例以加強規管和提高罰則,並加強執法力度,以改善目前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會否訂立戶外燒烤場違例記分制,燒烤場如被投訴而投訴查明屬實可被記分,而記滿分的燒烤場須停止營業,以收阻嚇作用;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當局有何其他措施解決上述問題?

答覆:

主席:

  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一向有關注戶外燒烤場內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引致環境衞生滋擾的情況,除對該等無牌食物業處所進行常規巡查及執法外,亦不時採取突擊檢控行動,並會按情況增加檢控頻次及以拘控的方式檢控違例者和撿取涉案物品,以加強阻嚇之效。

  就提問的各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據《食物業規例》,視乎經營者的經營方式,一般在戶外燒烤場內申領的食物業牌照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1)如出售食物供顧客在其處所內進食或飲用的食物業,須申領食肆牌照;

(2)如只配製供出售的食物在食物業處所以外地方進食的食物業,則須申領食物製造廠牌照;及

(3)如出售涉及新鮮、冷凍或冷藏肉類的食物業,則須申領新鮮糧食店牌照。

  根據記錄,食環署在過去一年曾就九個戶外燒烤場(包括何議員的問題裏提及的一些燒烤場)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採取執法行動,當中包括向燒烤場經營者在燒烤場內未有領取相關食物業牌照而無牌經營食物業合共提出72宗檢控,包括五次拘控及撿取物品行動。另外,在過去一年,食環署亦曾聯同警務處對上述的戶外燒烤場採取兩次聯合執法行動,以及就有關燒烤場的其他違規情況例如無牌賣酒、噪音或違反地契條款等問題,轉介至相關政府部門採取相應跟進行動。

  根據記錄,現時食環署在經營戶外燒烤場內共簽發了12個相關食物業牌照,包括兩個食物製造廠牌照及十個新鮮糧食店牌照。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期間,食環署共接獲160宗有關燒烤場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投訴;共19宗有關燒烤場引致環境衞生滋擾的投訴;及九宗有關燒烤場食物不潔或未有妥善儲存食物的投訴。

  至於其他部門,若發現任何戶外燒烤場內有違法或違規的情況,亦會作出調查及跟進行動。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期間,環保署共收到119宗有關戶外燒烤場的污染投訴,而其他相關部門並沒有就全港各區燒烤場的投訴個案備存有關統計數字。

(二)食環署人員會定期巡查所有持牌食物業處所,如發現有違規情況,巡查人員會視乎情況發出警告或提出檢控;如持牌人持續違規,食環署會引用違例記分制及警告信制度執行暫時吊銷或取消其牌照。

  二○一四年至二○一六年期間,食環署就涉及經營戶外燒烤場業務的持牌食物業處所因違反牌照條件共發出四個口頭警告。同期,有關的持牌食物業處所未有因違例而被檢控或被定罪的個案。

  根據《食物業規例》,任何人無牌經營食物業,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持續違例者則每天另加罰款九百元。根據記錄,過去一年,在上述燒烤場因無牌經營食物業被食環署檢控及已定罪的個案中,最低、最高及平均罰款分別為1,200元、10,000元及4,292元。在法庭審理一些有關燒烤場屢次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的案件時,食環署會向法庭提供有關違例者的過往有關定罪記錄及相關投訴數字,以協助法庭作出適當的量刑。食環署亦可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28B條向法庭申請封閉令,封閉無牌經營的食肆。

  至於其他部門,一般而言,會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按其職權及相關條例賦予的權力,就戶外燒烤場涉及的相關違法或違規行為,包括違反《消防條例》或《危險品條例》、違反《應課稅品(酒類)規例》、違反《建築物條例》、違反地契、違反相關的污染管制條例等情況,採取適當行動。

  現時,法例已賦予食環署及相關部門足夠權力處理燒烤場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的問題。食環署及相關部門會繼續密切監察有關燒烤場涉及無牌經營食物業事宜,並會按情況所需加強執法,打擊有關違法活動。

(三)食環署一直對持牌食物業處場所(包括持牌的燒烤場)施行違例記分制及警告信制度。根據違例記分制。持牌人如因觸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及其附屬法例中有關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的違例事項而被定罪,會被食環署記下預定的違例分數。持牌人如在指定的時間內被記滿足夠的分數,其牌照會被暫時吊銷或被取消。此外,根據警告信制度,持牌食物業處所如違反牌照條件,食環署會向持牌人發出警告信,持牌人如在接獲警告信後仍持續違反牌照條件,其牌照會被取消。

  最終,要有效遏止違規經營戶外燒烤場業務而引致的環境衞生滋擾,實有賴相關政府部門按其職權採取適當的執管。


2017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0分

2019年4月12日